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一般不得轉專業。特殊情況須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經所在系和擬轉入系同意,報學生處、教務處審核,經考核合格后,報學院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學生一般不能轉學,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轉學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我院學生轉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同意轉學意見,經我院及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我院報北京市教委確認同意及擬轉入學校所在地高等教育主管單位同意轉入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二)我院原則上不接受其他院校申請轉入的學生。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如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其基本學制年限二年。
第二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二)請假累計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超過兩年者,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二十五條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按《外交學院學生就醫管理規定》,在當地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就醫,憑醫院正式單據報銷費用。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還需向學院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為已恢復健康的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及院醫務室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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