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學生應當在所錄取的專業學習,一般不得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入學一學期以后,一學年以內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且在原專業學習成績優良,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或其他因素的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從下一錄取批次專業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專業的;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或委托培養的;
(三)高職單招學生、三校生轉入普通類專業的;
(四)高考文科類考生轉入理科類專業的;
(五)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的;
(六)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
(七)已達到退學條件的;
(八)招生時對專業或學生有特殊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由低錄取分數段學校轉入高錄取分數段學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或享受優惠政策的;
(四)高職單招學生、三校生;
(五)已達到退學條件的;
(六)招生時對專業或學生有特殊要求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應由本人填寫《轉專業申請表》,轉出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同意推薦,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同意接收,教務處批準,并報重慶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本人持教務處通知到相關二級學院及部門辦理轉專業手續;
(二)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報重慶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二條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應修讀完成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要求和學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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