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一般不準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或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具體規定依據《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系同意,報教務部審核,主管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提前批學生、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特殊類型學生;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轉學學生需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加蓋學校公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轉出學校或轉入學校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在上報轉學學生材料時,應當附帶下列材料:
(1)有該生姓名及省、市、自治區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復印件(加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及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單;
(2)因有特長而要求轉學的,應當有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或在省級以上競賽獲獎證書;
(3)因病要求轉學的,應當有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
(4)因其他特殊困難要求轉學的,應當附有足以說明情況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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