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入學后發現其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2、學生確有專長,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的;
3、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后可適當調整所學專業的;
4、學生調整專業需經所在系(專業)和擬轉入系(專業)同意,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并由轉出系和擬轉入系系主任分別簽署同意轉出和轉入意見后,經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審核同意,報請院長批準;
5、學生轉專業,一律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三十一條 學生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學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個別學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體檢標準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3、經學院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學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轉學,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批準,轉入院校同意后,學院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2、跨省轉學者,由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3、學生轉學,必須附帶下列材料:
(1) 因有專長轉學者,要有兩名副教授以上專家推薦材料,并有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過的論文或論文獲獎證書;
(2) 因病要求轉學者,要有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3) 因某種特殊困難要求轉學者,要附有能夠證明不轉學確實無法繼續在學院學習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的手續,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5、師范院校轉入其他院校者或其他院校轉入師范院校者;
6、定向生(委托生)要求轉學者;
7、文科專業與理科專業互轉者;
8、體育、藝術類專業轉入其他專業者;
9、休學期間的學生和擬作退學處理的學生;
10、留校察看期間的學生和擬作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
11、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五條 選送學生到其他院校代培的,須經學生所在系申請,教務處審核同意,報請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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