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原則上應按招生錄取專業就學。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某項突出專長(須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由接受系確定)或對某個專業有特別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院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宜在原錄取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擬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音樂、體育、美術類考生跨類轉專業者;
(二)進校后已轉專業,再次申請轉專業者;
(三)其他不符合學院規定的轉專業條件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轉專業申請。學院按有關規定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考核和審批。
學院可根據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情況,在征得學生同意后,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五條轉入專業所在系應根據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經認真審查后,有條件地承認經學院批準同意轉入的學生原學專業已獲得的部分或全部課程成績和學分,其標準由轉入專業確定并報教務部門備案,還應將對轉入學生的成績認可情況及時告知學生本人。學生修滿轉入專業規定的總學分方能畢業。
第二十六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原則上不得轉學。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未取得學籍者;
(四)應予退學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專業、轉學的申請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須在下列時間段提出書面申請:
1.新生入學前兩周
2.第一學期末提出申請,第二學期第一周內辦理相關手續
3.第二學期末提出申請,第三學期第一周內辦理相關手續
(二) 學生申請轉專業須填寫《湖南理工學院南湖學院轉專業申請審批表》,經轉出和轉入專業所在系主管領導同意,參加并通過考核,經教務部門審批,報主管院長批準。
(三)學生申請轉學,須經轉入和轉出兩校同意并報請轉入學校、轉出學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學生在轉學、轉專業未得到教務部門正式通知前,須堅持參加所在專業班級的各類教學活動。擅自提前離校(專業)者,按曠課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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