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種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體檢條件的新生和休學的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病癥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學校醫療門診部復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3.學生復學后,若原專業停招,可根據學生意愿,轉入原專業相的專業學習;
4.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七條學生辦理轉專業,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在校期間均成績原則上應為所在班級排名前20%或在省級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參加由學校認定的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獲三等獎及以上;
2.不得有不及格課程;
3.參加由接收學院組織的選拔考核并且合格;
4.學科跨度較大的或須補修課程達到15學分及以上的,必須自愿同意轉入下一年級就讀。
第三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能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本科三年級以上者,?贫昙壖耙陨险;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或特長生者;
4.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5.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特殊類型專業學生;
6.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7.應予退學者。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各專業轉出(入)學生人數不超過該專業本年級人數的20%。
2.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于每學期放假前1周在擬轉入學院報名,填寫《湖南商學院轉專業申請表》,經擬轉入學院審查并考核同意后,于開學第一周后由擬轉入學院統一報教務處審核,報學校審定并公示。
3.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正式辦理手續前均應參加原所在專業的期末考試,在下一學期開學時統一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正式成為轉入專業的學生。
4.被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5.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進行專業異動者,退回所錄取專業,并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四十條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學校原則上不受理學生轉學。如患病或確實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按照校教字[2015]129號文件規定申請轉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藝術團、高水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
6.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學科門類的;
8.應予退學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轉學按下列流程辦理:
(一)轉出工作流程
1.轉出學生提出申請,所在學院對學生的轉學資格予以初審,轉出學生應提供與轉學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證明材料:
(1)申請轉學學生本人新生錄取名冊復印件(加蓋招生就業指導處公章);
(2)因病轉學的學生須提供醫院的檢查和診斷證明以及之前的相關治療證明、學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請假、申請休學等)等證明材料;
(3)因特殊困難要求轉學的,須提供父母單位證明、家庭所在社區(街道、居委會)證明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
(4)學校成績庫打印的成績單(加蓋教務處公章);
(5)學生在,F實表現證明(加蓋學生工作處公章)
2.教務處對轉出學生的申請予以復審,簽署意見;
3.學校學籍管理領導小組集體審議轉出學生的轉學申請,由主管校領導簽字確認;
4.學校對擬轉出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無異議后,通知學生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6.學校將批準同意轉出學生的轉學備案登記表交由學生提交到擬轉入學校,并由擬轉入學校報送省教育廳備案(確認)。
(二)轉入工作流程
1.學生本人向學籍所在高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審核并簽署意見;轉入學校審核轉入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轉入學生應提供與轉學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證明材料:
(1)申請轉學學生本人新生錄取名冊復印件(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公章);
(2)證明申請轉學學生高考分數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高考錄取分數新生錄取表復印件(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公章);
(3)因病轉學的學生須提供轉入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和診斷證明以及之前的相關治療證明、學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請假、申請休學等)等證明材料;
(4)因特殊困難要求轉學的,須提供父母單位證明、家庭所在社區(街道、居委會)證明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
(5)經轉出學校成績庫打印的成績單(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公章);
(6)經轉出學校提供的學生在,F實表現證明(加蓋學校學生工作管理部門公章);
2.轉入學生的轉學申請交由擬轉入學院進行資格初審;
3.教務處對擬轉入學生轉學申請予以復審,簽署意見;
4.學校學籍管理領導小組集體審議轉學學生轉學申請,由主管校領導簽字確認;
5.學校對擬轉入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無異議后,教務處將經學籍管理領導小組同意轉入的轉學備案登記表報省教育廳備案(確認);
7.學校通知批準轉入學生報到;
8.學生憑教務處報到通知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三)學生轉學的手續,在每學期期末集中辦理。
第四十三條轉專業或轉學學生,成績考核均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所開設的課程要求,所缺學的課程須進行補修,應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總學分數方可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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