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學院
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體現以人為本,維護教育公,倡導學生自主學習,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根據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蘇教學〔2010〕20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通知》(蘇教學〔2014〕8號)和《南京工程學院大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為合理配備教學資源,引導學生理性選擇專業,學校根據專業分布結構、學生數、招生就業情況,將專業分為A(從嚴控制專業)、B(適度控制專業)、C三個類別。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三條促進學生發展。促進學風建設,尊重學生意愿,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個性化應用型人才。
第四條遵循教育公。本辦法適用于全校符合規定條件的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條執行國家政策。學生轉專業必須在高考錄取同批次內進行。理、工類專業學生可以互轉;理工類專業學生可以轉入文科類專業;文科類專業中錄取的理工生源學生可以轉入理工類專業,但錄取的文史生源學生不得轉入理工類專業。
第六條合理配備資源。專業轉入計劃根據轉入學院師資、教學條件以及專業發展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七條規范操作程序。轉專業工作本著公開、公、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與程序。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學校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為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監察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具體職責為:制定轉專業具體方案,確定工作日程;審批學院工作方案;制定及組織實施學校轉專業考核細則;審批學校轉專業學生名單等。
第九條教學單位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具體職責為:制定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接受學生咨詢與報名;審核轉出學生的申請資格與擬轉入學生的轉入資格;做好轉入學生學分認定等工作。
第四章申請條件
第十條符合以下三種類型和條件的同學可申請轉專業:
I類:成績優秀的一年級升二年級學生。第一學年所修課程均學分績點排名在同班級前40%。
II類:學有專長的二年級升三年級學生。大學學習期間在挑戰杯、"互聯網+"創新創業、"創青春"、機械創新設計、電子設計、數學建模等國家級競賽中獲三等獎及以上獎勵(排名前3),或在省級競賽中獲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排名前2),或以第一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顯現出對某個專業領域具有特別的興趣和潛質的學生,且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轉入其特長所對應,除A類專業之外的相關專業:
1、兩學年均學分績點在同班級排名滿足前50%(可申請B、C類專業),或前60%(只能申請C類專業);
2、獲得相關專業3名以上教授聯名推薦。
III類: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包括:
1、因偏科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無法繼續完成原專業學習任務的學生。
2、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機構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
此類學生只能申請轉入C類專業。
Ⅳ類:退役復學的學生。在校期間參軍入伍,退役復學的學生可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要求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能轉專業:
1、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國際合作辦學、對口單招學生、專轉本學生等學生。
2、休學期間的學生。
3、在校期間受過紀律處分。
4、學生不能滿足申請轉入專業對心理、生理基本要求。
5、在校期間已經轉過一次專業。
6、其它有失公、公正、公開等情況。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轉專業工作方案由領導小組制定,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符合第I類條件學生轉專業程序:
1、招收轉專業學生計劃編報。各學院向教務處編報本學院各專業擬接收轉專業計劃,同時根據專業人才培養實際情況提出專業考核要求,經教務處審核,報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向全校公布。
2、學生提交轉專業申請。學生向所在教學單位遞交轉專業申請,可申請屬于同一科類的專業3個。
3、轉專業資格審核。各學院根據學校規定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初審,經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審批后報教務處。教務處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進行復審,并將審核結果公布。
4、學校組織轉專業考核。學校統一組織轉專業考試考核,考核重點為學生基礎課程學習情況、對擬轉入專業領域的了解和學習潛力等。
5、轉專業錄取。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核結果和教育資源情況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將結果在全校公示。
6、轉專業學籍辦理。新學期第一周,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轉入新專業學習,逾期不辦手續者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十四條符合第II類條件學生轉專業程序:由學生向所在教學單位提出最多2個與成果相關的轉專業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送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五條符合第III類條件學生轉專業程序:由學生向所在教學單位提出轉專業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轉出單位簽署意見后,送教務處審核,報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符合第Ⅳ類條件學生轉專業程序:由學生向所在教學單位提出轉專業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擬定方案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學籍管理
第十七條與轉入專業學時和學分相同的課程,或高于轉入專業的學時和學分要求的同類課程,學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學生已修讀,而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沒有設置的課程,可作為公共選修課、或跨專業選項課程學分記載。
第十九條轉入專業要求修讀,而轉出專業未修讀,或雖已修讀但低于轉入專業的學時和學分要求的同類課程,經轉入專業認定不能滿足進一步學習要求的,需重新修讀。重新修讀的課程須繳納學分學費。
第二十條當原專業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差異較大,且補修課程門次或補修學分較多時(理工類20學分及以上,文科類25學分及以上),必須降年級學習。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復學、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復學、留級等學籍變動的學生,因原專業停辦導致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由教務處經主管校長審批后在辦理學生學籍異動時直接編入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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