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
(一)經過一年學習發現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專長者;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擬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學院認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后,學院因專業調整或停辦原專業,學生可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某些特定的學科專業,學院獨立面試、筆試、加試或提前錄取的學生;
(二)擬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者;
(三)入學第一年和畢業最后一年;
(四)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五)應予退學的學生;
(六)受到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
(七)學院認為有失教育公正性原則的。
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學的條件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五)本科三年級及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及以上者;
(六)應予退學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理:
(一)本科二、三年級、專科二年級的學生可申請轉專業;
(二)學生在本院范圍內轉分院(專業),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由所在分院(專業)推薦,擬轉入分院(專業)同意,經教務處和學生處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學生轉學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轉學的學生學費標準詳見學院收費制度。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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