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學生應按招生錄取專業就學,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轉專業、轉學。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習成績優異,綜合成績在本專業前10%者;
2、學生確有某項突出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3、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5、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6、每學年末,各專業公布可接收轉專業的學生數。
7、轉專業只能在本大類別進行(按高考時的文理分類)。
8、上一批次專業可以轉入下一批次專業,下一批次專業不可以轉入上一批次專業。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轉專業學生原來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因轉專業延長在校學習年限者,須按照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學生轉專業程序:
1、學生提出申請,經轉出專業的學院(部)同意并經轉入專業學院(部)考核認可,由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校長批準,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2、學院(部)內轉專業,由學生所在學院(部)同意、考核,由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校長批準,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本科二年級以上者;(不含二年級)
2、定向培養的學生單位不同意者;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和應作學籍處理者;
4、在校期間受留校察看未解除處分者;
5、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五條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以退學的;
5、其它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七條學生轉學程序:
1、學生轉學,應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同時提供接收學校的同意接收函及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和招生錄取審批表復印件,由學校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經上級確認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轉學手續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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