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轉學
第三十一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擬轉入專業方面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具體標準由擬接收院系確定)。
二、患有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的。
三、學校或院系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四、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現有專業,由本人申請,學校認定,可以根據學校教學資源現狀,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屬于某些特定的學科專業,經過單獨面試考核接收或提前錄取的。
三、處于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四、定向(或委托)培養者。
五、受過紀律處分者。
六、已符合退學條件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 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轉入低一年級的,經本人申請,轉出入院系考核,學校批準,方可轉入低一年級。凡轉入低一年級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和年級標準交納學費。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三十四條申請轉專業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薦,擬轉入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二、學生轉專業的手續,一般應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初辦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跨學科門類的。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七條申請轉學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轉學的手續應當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由學生本人申請,院系同意,并報教務處審理后,報學校審核。轉學具體手續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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