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雨露計劃項目管理,提高雨露計劃項目實施效果,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發〔2011〕1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湖北省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鄂發〔2011〕23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全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實施意見》(鄂發〔2014〕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雨露計劃項目,是指納入雨露計劃扶持政策范圍的職業學歷教育補貼項目和轉移技能短期培訓補貼項目。
第三條 雨露計劃項目實施堅持“精準扶貧、瞄準對象、直補到戶、應補盡補、規范管理、提高實效”的工作原則。通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貼政策,引導更多的貧困家庭新成長勞動力接受職業學歷教育、青壯年勞動力參加轉移技能培訓,努力提高其自我發展能力,促進轉移就業增收,阻斷貧困代際傳遞。
第四條 各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認真履行職能,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做好雨露計劃項目實施與監督管理工作。省扶貧辦負責全省雨露計劃的規劃制定、檢查督辦、協調服務等,日常工作由省扶貧開發培訓中心具體負責。市(州)扶貧辦負責本地區雨露計劃政策宣傳、計劃管理和項目實施監管。縣(市、區)扶貧辦負責雨露計劃培訓計劃申報、基層政策宣傳、項目實施、補貼對象認定和直補到戶等工作的落實。
第二章 范圍、對象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 雨露計劃項目的實施范圍是:我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309個省定重點老區鄉鎮、200個省定重點貧困鄉鎮和其它插花貧困地區。
第六條 凡扶貧部門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家庭中,如有子女當年在校接受高等職業教育(含高職一、二、三年級)、中等職業教育(含普通中專、技工學校一、二年級),以及有青壯年勞動力當年參加轉移技能短期培訓并獲得“兩證”(培訓合格證和職業資格等級證),均有資格獲得雨露計劃項目補貼。除上述對象以外的其他農戶或人員,均不得納入雨露計劃項目補貼的范圍。
第七條 雨露計劃項目補貼資金在省下達的因素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總量中,按照“瞄準對象、應補盡補”的原則,由各縣(市、區)切塊安排。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報市(州)扶貧辦備案、省級扶貧辦備查后實施。所定標準不得低于省定職業教育培訓1000元/人/學年、短期技能培訓600元/人的雨露計劃培訓補貼標準。
第三章 項目計劃與政策宣傳
第八條 年度項目計劃實行縣(市、區)測算申報、市(州)審核下達的管理方式。各縣(市、區)扶貧辦于每年1月底前根據上年度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和當年本地區貧困生源狀況,本著實事求是、應補盡補的原則,合理測算和擬定年度項目補貼人數規模,確定年度培訓計劃任務,報請市(州)扶貧辦審核后下達,并于2月底前報省扶貧辦備查。
第九條 做好雨露計劃項目政策宣傳普及工作。各縣(市、區)扶貧辦要通過鄉村干部、駐村工作隊、相關會議、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短信、張貼公告、村務公開欄和向貧困農戶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將雨露計劃項目政策向全社會、向農村基層、向貧困農戶積極主動徹底公開,將補貼政策、投訴電話等宣傳到每個村、每個貧困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切實保障每個貧困戶的政策知情權、監督權。
第十條 貧困戶子女或勞動力參加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應本著“自愿培訓、自主選擇”的原則,由有培訓愿望的貧困戶子女或勞動力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政策信息,自主選擇經教育或人社等部門認定資質的高、中等職業院校、專業培訓機構,主動報名參加培訓,提高轉移就業技能。
第四章 補貼申請與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雨露計劃項目補貼政策的落實實行屬地管理,補貼對象按照“農戶申請、鄉村證明、縣辦審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補貼手續。
第十二條 凡當年有子女接受高等、中等職業教育的貧困農戶,可向所在鄉(鎮)、村或縣(市、區)扶貧部門提出享受雨露計劃項目補貼的申請,真實完整填寫《申請表》(見附件1),同時附上就讀子女照片、戶口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申請表》由所在行政村或鄉(鎮)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凡當年已參加短期技能培訓并獲得“兩證”(培訓合格證和職業資格等級證)的貧困戶勞動力,可直接向當地縣(市、區)扶貧部門提出享受雨露計劃補貼申請,并填寫《短期技能培訓申請表》(見附件2)。同時附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培訓合格證和職業資格等級證的復印件。
第十四條 縣(市、區)扶貧辦收到上報的《申請表》、《短期技能培訓申請表》后,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負責對申請雨露計劃補貼的對象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是:
1、是否屬于扶貧部門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或勞動力。
2、是否在校接受全日制中等或高等職業教育并有正式學籍。
3、是否當年已參加短期技能培訓并經考試考核獲得“兩證”(培訓合格證和職業資格等級證)。
第十五條 補貼對象資格經審查初步確認后,其名單應在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或行政村及縣(市、區)內雨露學員較集中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進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學員姓名、戶主姓名、家庭住址、是否建檔立卡貧困戶、就讀學校及年級、補助標準、舉報電話等。
第十六條 社會公示無疑義后,由縣(市、區)扶貧辦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和加蓋公章并匯總造冊,形成補貼對象名單,經縣(市、區)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后,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規定程序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將學年補貼資金一次性直補到戶,并在“一卡(折)通”細目上標明“雨露計劃補貼”。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市(州)扶貧辦要重點加強雨露計劃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1、雨露計劃政策是否向全社會、向農村基層、向貧困農戶全面公開,政策宣傳是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雨露計劃補貼的申請和對象認定與公示是否符合規定程序,納入補貼的對象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或勞動力。
3、雨露計劃補貼對象參加職業教育或短期技能培訓是否真實。
4、雨露計劃人員名單、報賬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編造虛假名單,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
5、雨露計劃補貼資金是否嚴格實行了“一卡(折)通”直補到戶。
6、是否存在因工作不力、信息不透明、政策宣傳不到位、資金惜補等主觀因素,而導致應補盡補政策不落實。
定期或專項性的監督檢查,應當形成客觀真實的專題報告,并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扶貧辦在對各地雨露計劃監督檢查中,如發現有不符合政策或違規問題,一經核實,給予批評或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和糾正。對于性質惡劣并造成項目資金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次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給予一定額度的扣減處理。
第十九條 各地應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對雨露計劃項目資金進行監督、審計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主動糾正、整改和處理。對騙取、套取、挪用、貪污扶貧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要配合有關部門依據紀律、法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雨露計劃項目效績考核評價制度,科學設置指標,量化評價標準,考核指標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和駐村工作隊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扶貧工作考核評價和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雨露計劃項目效績考核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扶貧辦要做好雨露計劃項目相關文件、資料等紙質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工作,補貼對象花名冊要上報市(州)扶貧辦備查。同時,要做好雨露計劃項目及補貼資金發放的電子臺賬登錄貧困農戶信息系統工作。
第二十二條 雨露計劃轉移培訓實行半年報告制度。各縣(市、區)扶貧辦要分別于當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市(州)扶貧辦上報培訓項目進展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由市(州)扶貧辦審核匯總后報省扶貧辦。
第二十三條 積極推廣國務院扶貧辦雨露計劃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軟件,逐步實行網上申報、手機申報,系統自動比對篩選,網上審核等,提高補貼對象瞄準率和資格審核工作效率,減輕貧困農戶申請和扶貧部門管理運行成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所定實施細則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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