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條 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每日執勤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第一百五十八條 領班員由士兵骨干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并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一百五十九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并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第一百六十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指引外來人員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根據需要檢查人員攜帶和車輛運載的物品;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六十一條 衛兵對于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并將造成嚴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衛兵應當及時報告上述情況以及處置結果。
第一百六十二條 警衛機場(庫)、碼頭、陣地和車場、炮場、發射場、試驗場、倉庫等目標的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行政會議
第一百六十三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的行政會議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后進行,一般不超過1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1至2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務、軍事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六十四條 營、旅(團)級單位的行政會議
營、旅(團)級單位的行政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營、旅(團)級單位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四節 請示報告
第一百六十五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采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復。
第一百六十六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各級應當逐日向上級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報告。
第五節 內務設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內務設置應當利于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杜絕形式主義。
第一百六十八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以連級或者營級單位統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見附錄七)。
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九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的兵器室、器材室、儲藏室、給養庫、會議室、學習室、文化活動室、網絡室、榮譽室等室(庫),物品放置應當整齊有序,室內只準張貼(懸掛)旅(團)級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通常放在兵器室內;戰備和訓練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內;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內,運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內;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內。
各類武器裝備和物資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區分攜行、運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車、定位)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
第一百七十條 機關辦公室的辦公桌椅、文件柜、書柜(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掛),應當整齊有序。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七十一條 院校學員隊的內務設置,參照本條令關于連隊(隊、站、室、所、庫)內務設置的規定執行。學員隊宿舍的書桌、書架、臺燈的擺放應當統一整齊,不得擺放玩具、飾物等物品。
第一百七十二條 艦(船)艇人員住艙的內務設置,應當符合艙室結構特點,物品放置定點、牢固、有序,不得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和運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艙內的設施設備,嚴禁在艙壁鉆孔、釘釘子、懸掛飾物。
第六節 登記統計
第一百七十三條 基層單位應當認真做好登記統計,真實、準確、及時、規范地填寫“七本、五簿、三表、一冊”。七本,即《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連務會記錄本》《黨支部會議記錄本》《團支部工作記錄本》《軍人委員會工作記錄本》《網絡、移動電話、涉密載體使用管理登記本》《文件管理登記本》;五簿,即《軍事訓練登記簿》《訓練器材、教材登記簿》《營產、公物管理登記簿》《伙食管理登記簿》《軍械裝備登記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軍事訓練月統計報表》《一周食譜表》;一冊,即《人員名冊》。
“七本、五簿、三表、一冊”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統一式樣和監制。
具備條件的基層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式樣進行電子文檔登記統計。
第一百七十四條 基層單位值班員每日就寢前應當按照《連隊要事日記》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航泊日志》式樣及填寫要求由海軍確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基層單位首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登記統計填寫情況,對《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志》)填寫情況應當每日檢查并簽字。
第一百七十六條 基層單位的其他登記統計,由戰區級以上單位規定。
第七節 請假銷假
第一百七十七條 軍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履行審批手續,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
探親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應當如實報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經批準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報批。需要續假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并經批準,不得逾期不歸。
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一百七十八條 請假1日以內的(不遠離駐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批準,未編入連隊(隊、站、室、所、庫)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軍官批準;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
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休息日和節假日連隊(隊、站、室、所、庫)外出人員占現有人數的比例: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一般不超過10%;內地駐防部隊一般不超過15%;執行其他任務的部(分)隊、艦(船)艇部(分)隊和擔負日常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分)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根據部隊任務和所處環境規定。
士兵請假外出時,由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著裝和儀容,交代注意事項,發給外出證(式樣見附錄九);歸隊后,必須向值班員銷假,并交回外出證。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外出證由旅(團)級以上單位制發。
士兵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外出時,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負責人,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家住部隊駐地的未婚軍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節假日請假回家的,必須于當日晚飯前歸隊。其他時間因故請假回家,累計時間從年度正常假期中相應扣除。
第一百七十九條 請假1日以上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探親(休假)條件的軍官和士兵,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部隊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正營職以下副連職以上軍官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批準,排職軍官和士兵由營級單位首長批準并報旅(團)級單位備案;機關、院校、科研機構的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
(二)軍官或者士兵按照規定已經探親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準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正營職以下軍官和士兵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批準,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并報上級首長備案,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準,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后,必須向直接首長銷假并匯報外出情況。
第一百八十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應當予以追究。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傷、病人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八十二條 各級應當建立探親(休假)計劃報備和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定期檢查、通報落實情況。
不得隨意中途召回探親(休假)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親(休假)時間應當安排補休。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請假、探親(休假)的人員應當立即歸隊。
第八節 查鋪查哨
第一百八十三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應當組織進行查鋪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須在熄燈后2小時至次日起床前1小時之間進行。查鋪查哨通常由軍官實施。
營級單位首長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于2次,旅(團)級單位首長和機關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查鋪查哨,并不定期地檢查查鋪查哨制度落實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集中居住的營級單位,必要時也可以統一組織所屬軍官查鋪查哨。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其他部隊在野外駐訓、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次數。艦(船)艇部(分)隊的查鋪查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設備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的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第一百八十五條 查鋪時,動作要輕,不影響官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嚴禁采取隱蔽的方法接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九節 留營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在位的軍官,應當留營住宿(排長應當與士兵同住,不得單人居住)。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在駐地長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保證軍官按編制數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
輪流回家住宿的軍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權限請假銷假。
擔負特殊任務的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士官應當在連隊(隊、站、室、所、庫)住宿。在不影響士兵在位率以及執行任務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離隊住宿:
(一)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到家屬臨時來隊住房住宿;
(二)配偶在駐地長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下午操課結束后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回家住宿的士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權限請假銷假。
特殊崗位士官的留營住宿辦法,由軍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女軍人懷孕和哺乳期間,家在駐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八十九條 空勤人員和艦(船)艇上的軍官、士官以及連隊(隊、站、室、所、庫)的專業技術軍官回家住宿制度,由戰區、軍兵種規定。
第十節 點 驗
第一百九十條 點驗是對部隊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清點和檢驗。旅(團)級單位每年應當進行1至2次點驗。新兵入營、士兵退役時,應當對個人物品進行點驗。
其他需要點驗的時機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根據情況確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點驗的內容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保養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物資“三分四定”落實情況和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九十二條 點驗的組織和程序
(一)點驗通常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或者上級機關組織實施;機關成立點驗小組,到各營(連)級單位直接實施,或者監督實施;
(二)點驗前,應當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范圍、規定和紀律;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按照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后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品進行點驗,爾后對運行、儲存的物品和大型裝備等進行點驗,并填寫各種登記冊(表);
(四)點驗結束后,主持點驗的首長召開軍官會議或者全體軍人會議進行總結講評;機關應當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 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公物、彈藥、涉密載體和淫穢物品等必須予以收繳,并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十一節 交 接
第一百九十四條 軍人在調動工作或者退出現役時,必須將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長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主持。交接后,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九十五條 部(分)隊調離原建制、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按照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應當嚴密組織,嚴格手續,嚴防物資經費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交接后雙方分別寫出專題報告并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第一百九十六條 軍人因公外出、探親等臨時離開崗位,應當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十二節 接 待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對來隊人員的接待
(一)對來隊的人員,應當熱情接待,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
(二)操課(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需會客時由直接首長批準;
(三)軍人會客時,必須嚴守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四)軍人會見國(境)外人員,按照軍隊外事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臨時來隊軍人親屬的接待
(一)軍人親屬來隊,單位首長應當安排軍人與親屬團聚,并介紹軍人在部隊服役的情況;軍人直系親屬臨時來隊,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安排車輛到臨的車站、碼頭、機場接送站;
(二)軍人直系親屬來隊通常在部隊招待所或者家屬臨時來隊住房留住,留住時間:配偶一般不超過45日,其他直系親屬一般不超過10日;如因特殊情況配偶需延長留住時間的,應當經旅(團)級以上單位首長批準,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
(三)軍人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留營住宿,因特殊情況需留營住宿時,士兵的,由營(連)級單位首長批準;軍官的,由直接首長批準。
對在部隊駐地附從事經商和勞務活動的軍人親友,不得留營住宿,不得為其經商和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三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官證、義務兵證、學員證等軍人身份證件,由制發部門統一印制、發放。軍人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身份的,憑軍隊制發的身份證件證明。
第二百條 軍人身份證件應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復制、偽造、涂改,防止遺失和損壞。外出時,應當隨身攜帶。
第二百零一條 軍人在職務、軍銜、工作單位發生變動或者轉業、復員、退伍、退休時,必須及時上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換發新證件。
軍人被開除軍籍、除名,必須收繳其軍人身份證件以及軍隊制發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二百零二條 遺失軍人身份證件,應當及時報告填發機關。需補發時,經旅(團)級以上單位審查批準后補發。
第二百零三條 軍人使用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證辦理軍隊明確禁止的事項;
(二)持居民身份證辦理出國(境)、婚姻登記等手續,必須經過批準;
(三)申領、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只提供辦理居民身份證所需個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著便服外出應當攜帶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由軍人自己保管使用。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所屬人員居民身份證備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記表等個人檔案資料中載明其公民身份號碼。
第二百零四條 軍人不得私自辦理和留存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入伍時或者出國(境)返回后,應當及時將持有的護照和通行證交相關機關統一保管。
第二百零五條 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準,并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須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公章謀私和開具空白信。
第二百零六條 印章應當專柜存放,專人保管。印章丟失必須及時上報,嚴加追究,并通報有關單位。新刻制的印章,經制發單位留存印章底樣備案后方可以啟用;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繳制發單位,按照規定保存、歸檔或者銷毀。
第十四節 保 密
第二百零七條 軍人必須遵守國家、軍隊的保密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第二百零八條 軍人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該傳的秘密不傳;
(六)不該記的秘密不記;
(七)不該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隨意擴大知密范圍;
(九)不私自復制、下載、出借和銷毀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場所處理涉密事項。
第二百零九條 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演、會議、宣傳以及與軍外單位和人員交往等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二百一十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記錄和數據,并移交保密檔案部門歸檔。
第二百一十一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守軍事設施秘密。
第二百一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日常戰備
第一節 日常戰備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條 部(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嚴格執行戰備法規制度,緊密結合形勢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一十四條 部(分)隊應當制定完善戰備方案,經常組織部屬熟悉方案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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