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尚未出臺,以下內容有小編根據歷年政策整理而來:
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部屬駐冀企業、軍隊企業:
隨著物價的調整和企業職工工資水的提高,現對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均工資2個月計發。
二、企業職工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省上年度職工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三、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和冀勞〔1998〕47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本企業均工資不便計算的,以本人基本離退休?退職?金標準計發。
四、上述費用仍在原支出項目列支。離、退休、退職、因工致殘1?4級退出生產崗位的人員,并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有關待遇的,此費用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員由原開支項目列支。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后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后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后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并后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準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標準重新核定后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準,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調整喪葬費和遺屬待遇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自今年7月份起,南京市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喪葬費和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同時調整的還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計發辦法和標準。
據南京市勞動局福利處單嘉寧副處長介紹,參加市級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繳費期間)、退休人員和按有關規定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喪葬費標準和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皆調高為3350元。江寧、高淳、溧水、江浦、六合上述人員喪
葬費和撫恤費分別調為2650元、2610元、2300元、2410元和1970元。
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的計發基數由以前的月社會均工資改為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月均繳費工資。今年的計發基數即為去年的月均繳費工資,南京市區為807元。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標準為:供養1人,按計發基數20%發給;供養2人,按基數30%發給;供養3人及3人以上,按基數的40%發給。如供養直系親屬是農村戶口,標準較上述比例分別降低5個百分點。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標準為:供養1人,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基數乘9;供養3人及以上,基數乘12。
據介紹,調整后的另一個變化是直系親屬撫恤費和供養救濟費首先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余額不夠,再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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