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擬訂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其中議事規則草案中可以約定是否設立業主代表、業主監事會,擬訂業主小組劃分方案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擬定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方案、表決議案;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間以書面形式向籌備組提出意見,籌備組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七日內集體討論決定是否采納并書面答復。
業主大會成立后,籌備組自動解散。籌備組未在九十日內完成前款所述籌備工作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公告籌備組解散。籌備階段發生訴訟、復議,或者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訴訟、復議和異議處理期間不包含在籌備期限內。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內容函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參與指導,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進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業主大會召集人未能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相關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二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成立業主小組的,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業主小組的職責范圍、工作規范等事項。
第十五條
業主小組范圍內的全體業主推選本小組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業主小組議事由該小組推選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共同討論決定本小組范圍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等事項。
業主小組作出的決定應當符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七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應當經本小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代表應當為本業主小組內的業主,其資格條件、任期等參照業主委員會委員設置條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代表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就會議議題征集本小組業主意見,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組織開展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業主小組議事權限所確定的活動,并將結果告知業主委員會;
(三)告知業主委員會本小組業主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四)建立本小組工作檔案;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不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大會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備案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備案證明,并在備案后七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備案材料不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須補齊的材料。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在依法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可以向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備案證書,用于開設基本賬戶。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
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已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終止其職務并予以公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有利害關系的;
(三)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汽車停放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相關費用且未改正的;
(五)違反市人民政府有關房屋出租規定且未改正的;
(六)牟取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七)有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
(八)有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書面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業主質詢;
(三)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六)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根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并公布經營所得收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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