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方案細則及政策解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打好精準扶貧攻堅戰的決定》(贛發〔2015〕10號),為進一步加強農村低保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銜接,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在扶貧開發中的托底作用,協同解決農村低保對象貧困問題,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
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打好精準扶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為指導,以農村困難群眾脫貧致富為主題,以加強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制度有效銜接為主線,按照“摸清底數、區分類型、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的思路,加強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制度銜接,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在扶貧開發中的重要作用,與其他扶貧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編密織牢一張“覆蓋全面、救急解難、托底有力、持續發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網,為農村貧困群眾脫貧致富發揮積極作用。
(二)總體目標。
到2018年,實現全省社會救助主要指標達到全國均水,部分指標略高于全國均水,農村低保標準高于扶貧標準,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進一步強化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處于重度貧困農戶的重點保障,力爭全省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2019-?2020年,進一步鞏固社會救助保障扶貧成果,穩定實現扶貧對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堅實保障,讓農村困難群眾一個都不落、一個都不少地同步全面小康。
(三)基本原則。
堅持應保盡保、應扶盡扶。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分別納入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范圍,做到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覆蓋。
堅持分類保障,動態管理。對能夠通過扶貧開發脫貧的農村貧困人口,給予扶貧政策支持;對不適合扶貧開發扶持,經審批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范圍。統籌做好扶貧對象和農村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
堅持資源統籌,因人施策。統籌銜接政府和社會各類資源,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扶持。針對各地經濟發展水和農民收入水的不同因人施策,發揮兩項制度銜接在扶貧開發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強農村低保標準與扶貧標準的統籌協調
(四)逐年提高農村低保標準。“十三五”期間,按照年均14.4%的增長比例提高農村低保標準,2018年我省農村低保標準高于同期全國扶貧標準20%,2020年高于40%。2016-2020年農村低保標準分別為3240元/年、3660元/年、4260元/年、4860元/年、5640元/年。
(五)相應提高農村低保補助水。按照低保標準提高幅度的相應比例提高低保補助水,確保農村低保對象實際收入增幅略高于全省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到2018年全省農村低保補助水至少達到245元/月,2020年至少達到325元/月。
三、加強農村低保對象與扶貧對象的銜接
(六)開展臺賬比對。縣級民政部門與扶貧部門聯合開展農村低保對象與扶貧對象臺賬比對。將“建檔立卡”的“扶貧低保戶”、“純低保戶”、“五保戶”名單,與民政部門建立的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名單逐戶比對,摸清縣(市、區)、鄉(鎮)、村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未納入扶貧“建檔立卡”范圍的具體情況。
(七)實行應扶盡扶。縣級扶貧部門對未納入扶貧“建檔立卡”的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按照扶貧對象認定標準和程序,將其中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扶貧“建檔立卡”范圍,及時實施精準幫扶。
(八)實行應保盡保。縣級民政部門按照“應保盡保”要求,結合低保提標提補和年度審核工作,每年開展兩次農村貧困群眾排查摸底工作,主動發現并及時把新增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貧困群眾全部納入農村低保。新增的農村低保對象,主要用于建檔立卡貧困戶較多的地方,扶貧“建檔立卡”對象中經申請審核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按低保審批程序納入農村低保。各縣(市、區)要對貧困鄉鎮、邊遠山村等貧困群眾較多、脫貧難度大的地區重點傾斜,促使農村低保人數更加符合實際貧困狀況。新增農村低保對象中,要優先把因大病、因重殘、因突發事件致貧的貧困群眾納入低保。
(九)加強省級對接。農村低保對象與扶貧對象比對的具體情況,由縣級民政部門、扶貧部門形成一致的、詳細到戶的臺賬后,填寫情況匯總表分別上報省民政廳、省扶貧和移民辦。省民政廳、省扶貧和移民辦核準后,指導各縣(市、區)對扶貧對象和農村低保對象應扶盡扶、應保盡保。
(十)統一尺度標準。探索建立農村低保申請家庭收入測算指標體系,以家庭勞動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機動車、家庭成員患病和殘疾情況等作為主要認定指標,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將評估結果與低保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相結合,精準認定保障對象,合理確定補差水。政府發放的強農惠農生產性補貼、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優待撫恤金,以及教育、計劃生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補助資金,不計入農村低保申請家庭收入范圍。鼓勵農村低保對象通過自身努力脫貧致富,對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外出務工就業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農村低保對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時適當扣減。對通過扶貧開發幫扶實現脫貧的農村低保對象,在一定時期內實行低保漸退,保留低保對象身份,逐步減發低保金,提供保障過渡期,為其徹底脫貧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落實重點保障。縣級扶貧部門對“建檔立卡”的“純低保戶”進一步摸清情況,將其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處于重度貧困、靠自身條件無法改變生活狀況的對象名單,提供給縣級民政部門,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低保分類施保的規定核準后,列為農村低保常補對象。民政部門逐年提升常補對象占低保對象的比例,原則上2018年達到15%-20%,2020年在此基礎上再增加5個百分點,達到20%-25%。對常補對象嚴格按照低保標準給予全額保障。有條件的縣(市、區)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可在每年春節前為常補對象增發1個月的低保金;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對象,通過適當增發低保金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底,縣級民政部門基本建立農村低保常補對象詳細臺賬,摸清家庭人口狀況、致貧原因、救助需求、扶貧幫扶需求,主動協助、幫助其獲得其他救助和扶貧資源,提高綜合保障水。
(十二)強化動態管理。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包村干部要定期開展走訪核查,及時掌握農村低保對象收入變化情況。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服務,根據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變化情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縣級民政部門將每年新增納入的低保對象名單及時提供給縣級扶貧部門,由扶貧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和程序,符合條件的納入“建檔立卡”范圍。每年年初,縣級扶貧部門將上一年度“建檔立卡”的“扶貧低保戶”幫扶名單、幫扶措施、脫貧名單、脫貧家庭人均收入及時提供給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以扶貧部門提供的脫貧名單為依據,將脫貧的農村低保對象作為核查重點,及時將通過扶貧幫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低保對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應退盡退。
四、加強其他社會救助與精準扶貧的銜接
(十三)加強城鄉低保統籌。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標準和月人均補助水,確保城鄉低保標準統籌協調。“十三五”扶貧攻堅任務完成以后,按照“法定量化”原則確定城鄉低保標準和均補差水。
(十四)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水。建立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量化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十三五”期間,按照略高于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增長的幅度,逐年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到2020年農村五保供養標準達到全國均水。切實加大農村敬老院建設力度,逐年提高農村敬老院集中供養能力,到2020年基本滿足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的入院需求,并將生活在環境惡劣、不宜居住地區的分散供養對象,動員搬遷到敬老院集中供養。探索敬老院失能老年人護理服務有效模式,解決敬老院集中供養失能老年人護理問題。
(十五)提高醫療救助整體水。根據貧困群眾醫療救助需求,加大各級財政投入,逐步提高醫療救助籌資水和救助比例,減輕貧困群眾醫療支出負擔,降低因病致貧風險,緩解因病致貧現象。通過按定額付費實施專項救助與按規定比例常規救助相結合的方法,實現符合救助條件的貧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醫療救助全覆蓋。取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限制,細化重大疾病救助標準,并突出對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貧困家庭兒童實施重點救助。
(十六)提高臨時救助的針對性。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優化救助程序、增強救助時效,著力完善臨時救助對貧困群眾的救急救難功能。農村低保常補對象、五保供養對象等重度貧困群眾臨時救助標準可以上浮一定比例。發揮特別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農村貧困群眾抵御突發風險的能力,緩解農村因各種原因造成的返貧問題。2016-2020年,全省加大“救急難”工作力度,對突遇不測、因病因災陷入生存困境的貧困群眾及時實施“救急難”,有效保障貧困群眾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防止因貧困而造成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
(十七)引導慈善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對現有政府救助資源和救助政策無法覆蓋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擺脫困境的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等貧困群眾,積極引導慈善資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疊加效應。啟動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臺工作,編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冊,建立分級慈善救助資源數據庫,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對接工作。
五、加強農村低保與扶貧工作機制的銜接
(十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省級層面完善“數字民政”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增加與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功能和相關數據項,逐步實現兩個系統信息數據對接共享。縣級層面要在實現民政部門的農村低保對象與扶貧部門的扶貧“建檔立卡”對象的臺賬比對和銜接。民政、扶貧部門協同制定兩項制度銜接的統計指標,建立農村低保、扶貧開發和貧困統計監測制度,不斷規范相關統計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饋和發布工作,及時客觀反映貧困狀況、變化趨勢和兩項制度銜接工作成效。
(十九)建立精準識別機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逐步把核對機制運用到農村貧困群眾的識別和認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核查。嚴格履行社會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落實公示、聽證制度,精準識別農村貧困群眾,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群眾都能獲得相應的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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