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房屋類:
1.購買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房貸款本息
3.修建房(集資建房、市場化運作建房、自建房、大修自住住房)
4.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非房屋類:
桂林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條件
1.退(離)休
2.調離、外地就業
3.出境定居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未重新就業
5.遭遇突發事件、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4.以下不同情況,還需提供:
房屋類
桂林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2、購房發票;
3、購房人有效婚姻證明,已婚的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證,未婚的提供個人未婚聲明。
二、購買二手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契稅完稅憑證;
2、已過戶的房屋產權證;
3、已婚的提供購房人有效婚姻證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證,未婚的提供個人未婚聲明。
三、購買拆遷安置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拆遷雙方簽訂并經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確認)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已婚的提供購房人有效婚姻證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證,未婚的提供個人未婚聲明。
四、購買房改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產權評估計價核定表(三);
2、售房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或交款通知;
3、已婚的提供購房人有效婚姻證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證,未婚的提供個人未婚聲明。
五、參加集資建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市房改辦對集資建房單位的批文;
2、市房改辦確認的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
3、集資建房單位出據的收款收據或交款通知;
4、已婚的提供購房人有效婚姻證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證,未婚的提供個人未婚聲明。
六、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房提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自治區房改辦對市場運作方式建房單位的批文;
2、自治區房改辦確認的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或市場化方式運作建房合同;
3、市場運作方式建房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或交款通知;
4、已婚的提供購房人有效婚姻證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證,未婚的提供個人未婚聲明。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證);
2、建設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證、建筑證等,根據市、縣、鄉鎮不同情況提供相應批文);合伙建房的還需要提供分房協議書,無分房協議書的以均分攤的建房面積計算;
3、具有資質單位或部門出具的工程預(結)算書,每方造價按不高于當地經濟適用房指導價確定;
4、如建房人為已婚或有房產共有人,還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證及有效婚證明。
八、大修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大修住房的房屋產權證;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3、具有資質的單位或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預(結)算書;
4、大修自住住房的開支憑證;
5、如大修住房人為已婚或有房產共有人,還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證及有效婚姻證明。
九、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有效婚姻證明及配偶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離異及喪偶除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之外,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及有效房產分割協議;喪偶的提供死亡或銷戶證明);
十、償還銀行購建住房按揭貸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借款合同及銀行還款證明或貸款余額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有效婚姻證明及配偶身份證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離異及喪偶除需提供本人婚姻狀況聲明之外,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及有效房產分割協議;喪偶的提供死亡或銷戶證明);
十、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在職能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2、職工家庭有效工資收入證明;
3、已支付房租費用的發票。
4、租房人有效婚姻證明,已婚的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證,未婚的提供個人未婚聲明。
非房屋類
桂林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一、離、退休(退職)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離、退休證(退職的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發放的退職證)。無離、退休證的也可根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資格證》或軍隊簽發的命令、上級主管部門文件或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的《職工退休審批表》或養老保險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證明;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三、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兩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系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就業服務中心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失業保險所的《失業證》(沒有上述兩證但在中心封存部連續封存兩年以上的可以憑身份證及申請報告支取)。
四、本市農村戶口職工或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系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證明;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五、調離本市到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以外城市工作提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工作調動材料或經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確認的勞動合同或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
六、出境定居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遷入地戶口簿、境外永久居留證件、出國移民證或境外身份證明等材料之一。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2、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是指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中已明示職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職工死亡證明;無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的,支取本金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繼承公證書;5000元以下的提供住房公積金繼承公證書或繳存人單位出具的責任承諾書及支取人與被支取人的關系證明;1000元以下的繼承人提供與被支取人的關系證明可直接辦理支取;
3、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提供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和監護證明。
八、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發放的繳存人家庭特困證明。
九、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支取需要提供的資料:
1、縣級(含)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書或疾病證明;
2、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自費部分的費用發票,如不能區分自費部分的提供醫保部門的證明材料;
3、支取人與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關系證明材料。
備注:
1.上述要求提供的資料中,身份證、退休證(退職證、失業證)、殘疾證、戶口簿、婚姻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建設批準文件、購房(貸款)合同、購房契稅發票等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經審核后原件退回,其余資料均由中心歸檔存查;
2. 如有需要,除上述材料外,支取人還須提供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3.在職職工支取公積金時還需所在單位提供公積金支取清單(單位蓋章)及由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有效收款憑據(通過聯名卡支付的不需要單位收款收據);封存部職工支取公積金時提供收條。
提取流程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提取額度
全額提取
桂林住房公積金全額提取條件
1、離休、退休的;
2、調離本市或出國(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為一級至四級),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一年后,未重新就業和續繳住房公積金的;對非公企業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給予區別對待,即非本市戶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由用人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系及其個人身份證明,即可支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
5、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辦理失業登記,并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6、職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
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部分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總價額,
2.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的,貸款人、房產共有權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3.采用提前還貸方式或按年還貸方式的,若選擇按年還貸方式的提取額不得超過12個月的還貸額。
4.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合計不得超過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注1,3支取額度為支取時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支取至整百元)
提取時間
公積金提取間隔:公積金每隔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賬時間:自申請受理日起3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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