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銅仁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賠償明細表相關政策規定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那么銅仁拆遷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銅仁拆遷賠償明細表時如何規定的?本文現代知識網整理了一些關于銅仁拆遷的相關信息!讀者務必參考官方發布的銅仁拆遷補償標準為準!以下信息來源互聯網僅供產考!
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行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區房屋征收工作實行條塊結合、分工協作。市人民政府負責碧江區、萬山區兩城區內城市環線、主干道、大型公益設施、重要公共場所、跨區的重要設施等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大龍開發區、大興高新區、市環梵凈山“金三角”文化旅游創新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實施。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具體工作職責:
(一)擬定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文件;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審核、支付、結算、監管,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對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和補償決定進行審核,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備案管理;
(五)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六)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七)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區、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國土、發改、財政、住建、規劃、工商、公安、稅務、物價、城管、民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涉及的鎮(鄉、辦事處)、村(社區)應積極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九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不低于房屋征收補償費總額6%提取相應工作經費,用于征收入戶調查、測繪評估、建筑物拆除及征收發動、協調等相關各項工作經費開支。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
第十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8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合理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15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150?300戶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涉及300戶以上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用途、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由國土部門在土地出讓前收回。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構)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房屋征收時不予增加補償,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用途進行征收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抵押登記;
(五)新增、變更工商、稅務登記;
(六)重新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七)其它不應當增加補償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申請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房屋開始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之日起發放補貼;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可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使用用途為依據進行補償。無《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的補償由各區、縣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選擇一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進行補償。
(二)產權調換。
1.被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用途,實行“按套內面積征一還一、結構成新不補差”。還房套內面積超過原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結算;還房套內面積不足原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按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進行補償。
2.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地段提供房屋。
3.因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導致原有房屋毀損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原始房屋產權有關證明、證件、文件等,其本人不能提供的,可依據住建、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資料,經張榜公示確認后,予以房屋產權補償。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占地不予補償,對房屋建筑占地外的院落、排水溝、過道等空地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屋裝飾裝修及其它補償。
(一)房屋裝飾裝修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依據進行貨幣補償。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搬遷的,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周轉房。
1.搬遷費:按建筑面積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遷出一次進行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遷出和回遷兩次進行計算。
住宅按5至15元/??次計算;
生產加工或經營性用房按12?25元/??次計算;
門面按20至40元/??次計算;
辦公用房按12至20元/??次計算。
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建筑面積計算。
住宅按5至15元/??月計算;
生產加工或經營性用房按12至25元/??月計算;
門面按20至140元/??月計算;
辦公用房按12至20元/??月計算。
各區、縣可根據項目所處不同地段、區位確定項目具體補償標準。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由區(縣)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獎勵措施及補助。
1.對在約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區(縣)自行制定。
2.對孤寡、重病、重殘、特困戶等弱勢群體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因房屋征收人的責任導致延長臨時安置期限的,按房屋征收協議約定期限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足兩年的增加75%;逾期兩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征收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過渡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延長臨時安置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應履行的義務。
(一)被征收人必須配合征收實施單位做好調查登記、測繪面積、評估資料的核對工作并完善相關資料手續。
(二)在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照)件原件交征收實施單位。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征收安置。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局和市房屋征收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繼續按原有的規定辦理,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協議履行。
附件2
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資金管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包括對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補償資和征收部門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應當足額籌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及時撥付。
第五條按照資金來源渠道,房屋征收的項目分為:
(一)財政撥款投資項目;
(二)非財政投資項目。
財政撥款投資建設項目,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非財政投資項目,由項目業主籌集、撥付并提交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支付、按時撥付。
第六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資金總額,并籌集到位。
第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將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足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并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審核意見撥付。
第八條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三)房屋占地外的空地補償;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補助和獎勵;
(七)與房屋征收有關的經費。
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金融機構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轉賬支票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條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將足額補償資金存入被征收人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金融機構和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按不低于征收補償資金總額的6?的比例提取征收工作經費,由財政或項目建設單位連同征收補償費一并支付給房屋征收部門,用于征收入戶調查、測繪評估、建筑物拆除及征收發動、協調等相關工作經費開支。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資金審批、使用和管理程序,加強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財政部門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具體實施進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職責不定期進行審計,并提出審計報告。
監察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項目資金進行監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社會穩定風險,切實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下簡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項目行業所對應的市、區(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項目暫無對應行政主管部門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單位負責實施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項目主管部門應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并按方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通過搜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被征收人、有關單位等意見,并對征求的意見進行歸納和整理,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步意見。
第六條項目主管部門協調組織公安、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綜治、信訪等部門及鎮(鄉、街道辦事處)和基層村級組織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步意見,評估房屋征收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和程度,重點對因實施征收可能引發的矛盾沖突和所涉及的人員、數量、范圍、激烈程度等作出評估預測,及時制定相應解決矛盾的方案、應急處置預案。
第七條項目主管部門要根據論證意見和建議,編制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包括有關部門的批復、項目的擬征收范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等;
(二)房屋征收項目的資金來源情況。包括證明或說明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供給總量等;
(三)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基本情況和居住人員情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居住人員情況等;
(四)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點在哪里,有哪些因素可能導致社會風險;
(五)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防范對策、化解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
第八條在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項目主管部門沒有深入調查分析、充分論證,或者弄虛作假,導致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決策失誤,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將實行新的農村拆遷補償政策。
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改變:
一、改變補償規則,實現雙向補償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因此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
不過從2018年開始,農民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
二、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金額
從2018年開始,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僅限于農村房屋,將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
另一方面,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另外,農民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等。
三、實現多樣化補償方式,可供農民自由選擇。
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2種:
一種是貨幣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
第二種是等價置換,即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兩種補償方式可結合使用。農民朋友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除此之外,
國家在2017年農房拆遷補償項目中
增加了兩個小的項目
↓↓↓
宅基地的補償
社會保障補償
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補助費。
對于被征地拆遷的農民,將會被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遷農民的未來養老問題。
宅基地補償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①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②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均年產值×15
>(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③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助費
補償的計算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例如,江西省大余縣征地,涉及1個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區域,標準為每畝2172元,土地補償倍數為10倍,安置補償倍數為7倍,征地補償標準為每畝36924元。
四、更改原有的計算方法
拆遷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拆遷補償單價+農民固定財產(房屋)估價+安置費+農村其他財產補助(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以及院內附著物,如農民自家種的果樹、蔬菜等;還有廁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對農民的安置費用,2017年的賠償標準是: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草房每方米補償1900元
磚瓦房每方米補償2400元
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方米補償2800元
樓房(二層以上)每方米補償3300元
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強令禁止三種拆遷行為
農村農民在實際拆遷的過程中,不免會遇到一些不公正的拆遷待遇,因此,為了能夠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利益,國家做出明確指示,以下三種拆遷行為強令禁止:
強拆暴拆行為;
先拆后補行為;
拆遷無公示行為。
4種無證房屋也可獲得全額拆遷補償
為了彌補農村拆遷賠償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體現出人性化拆遷,從2018年起,以下4種無證的房屋也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賠償款了。
1、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的原因,雖然很多房屋都沒有證件,但是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遷戶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補償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護
在房屋進行建造時,房子符合當地建房政策和相關規定,這樣才可以獲得賠付。
3、代代流傳下來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來的房屋,只要能夠證明是屬于自己家庭的產業,拆遷時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的。
4、城鎮化規劃的區域范圍
由于農村城鎮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規劃進行重新修建,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獲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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