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梳理
1.今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8號)文件,其中第二條關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是這樣說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眨一看,許多人傻眼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了?且慢,把相關文件找出來,看看究竟說了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的原文是: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修改條文的內容是將括號內的增加了小微企業的部分:
(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而該條的最后是對列舉企業的再次說明: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因此,它修改之后的含義是:明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辦法的范圍中剔除了!!!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在理解這一條的時候很容易產生誤解:“上述特定納稅人”一般情況下慣性認為是指上面的五種情況,可是,這里偏偏不是,是指“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
因此,綜合以上三點的結果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辦法的范圍中剔除,也就是小微企業核定征收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優惠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號)規定,自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財稅〔2015〕99號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結合以前的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均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質就是征收10%的所得稅,政策不變。
三、所得稅核定方法
根據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1.核定應稅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1)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2)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3)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2.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3.計算方法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表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10 |
制造業 | 5-1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5 |
交通運輸業 | 7-15 |
建筑業 | 8-20 |
飲食業 | 8-25 |
娛樂業 | 15-30 |
其他行業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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