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甬政發〔2009〕27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09〕8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創業扶持補貼政策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創業人員申報社保補貼的相關事項
(一)申報對象。戶籍在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和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寧波保稅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市轄各區),且符合甬政發〔2008〕63號文件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申報條件。上述對象在市轄各區范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
(三)補貼標準及期限。創業人員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工商營業執照上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申報辦理,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或《寧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經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確認蓋章的《寧波市就業困難人員創業社保補貼申請表》(附件1)。
在辦理完申報手續后,申報人員的《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應上交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
(五)申報時間。每半年申報一次,上半年申報時間為7月7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報時間為12月20日至12月28日。
二、關于創業人員申報創業補貼的相關事項
(一)申報對象。戶籍在市轄各區且符合甬政發〔2008〕63號文件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申報條件。上述對象初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
(三)補貼標準。創業人員創業補貼標準為一次性2000元。
(四)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工商營業執照上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或《寧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因享受創業人員社保補貼已上交《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的人員由計算機識別身份);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寧波市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補貼申請表》(附件2)。
(五)受理辦法和發放時間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創業補貼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報所在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復審匯總后報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最終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后下拔。創業補貼受理采用隨時申報、定期發放形式,每季度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每季末的第一個月,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于每季末第一個月的15日前上報當季受理的項目。
三、關于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的相關事項
(一)申報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持有《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人員;普通高校畢業生;復退轉業軍人;農村勞動力。
(二)申報條件。上述對象在市轄各區范圍內創業,領取營業執照滿1年,吸納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戶籍勞動力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且按規定為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滿1年。
(三)補貼標準。創業帶動就業獎勵標準為一次性5000元。
(四)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符合條件的上述對象向工商營業執照上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被招用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為職工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單原件及復印件;
5.《寧波市自主創業人員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申請表》(附件3)。
其中,失業人員還應出具《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因享受創業人員社保補貼已上交證件的人員由計算機識別身份);高校畢業生還應出具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復退轉業軍人還應出具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
(五)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的受理辦法和發放時間與創業補貼相同。
四、關于創業項目開發管理費用的相關事項
建立市級創業項目資源庫,逐步完善創業項目的開發、征集、論證、展示、監理和推介等工作,為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服務。緊密結合我市產業政策,積極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組織作用,充分運用信息臺建立創業信息發布機制,廣泛征集創業項目。創業項目開發管理費用按照建立創業項目庫的屬地管理原則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五、監督管理和其他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要嚴格按政策規定開展創業扶持補貼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要制定規范的工作流程,完善基礎管理,將創業扶持補貼實施情況納入計算機管理,做好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創業扶持補貼發放的審核,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創業扶持補貼開展績效評估,確保創業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二)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按季向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報送創業補貼和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的受理和發放情況,及時準確反映補貼(獎勵)發生額、享受人數和帶動就業效果。報送時間為每季末8日前。
(三)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工商營業執照均以本文件發文之日后領取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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