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聘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人才選拔的重要舉措,為確保這項制度的社會公信力,今年省人社廳修訂出臺了《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并配套擬訂了本面試測評暫行辦法,主要目的:一是促進考試規范,構建公格局;二是嚴格加強管理,提高招聘公信力;三是降低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益;四是提升面試水,提高招聘質量。
面試的程序面試的方式有大的改變
此處出臺的《暫行辦法》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面試程序及實施方式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考官的產生方式,親屬回避制等給與詳細的解讀。
首先,《暫行辦法》明確,面試測評方式由組織實施面試的部門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則確定,其中,管理崗位可采用結構化面試、無領導小組討論、情景模擬等方式進行;專業技術崗位可采取結構化面試、無領導小組討論、情景模擬、專業知識筆試、專業測評、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方式進行;工勤技能崗位可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其次,《暫行辦法》規定,面試考官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的領導及相關部門人員;行業內知名專家學者;事業單位的專家學者、業務骨干。
面試考官實行親屬回避制
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級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考官庫,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考官庫。面試組織實施單位根據招聘工作需要可申請從面試考官庫中隨機抽取面試考官,并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應聘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姻親關系的面試考官、工作人員、監督人員,應實行回避。
另外還實行監督制度。每個面試考場都設有監督員,監督員負責及時糾正有礙面試正常開展的行為,對評分顯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責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及時向面試領導小組報告,建議撤換考官;最后,實行糾錯機制。對于評分顯失公正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后可以宣布面試成績無效,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面試。
附件:
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度,規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增強綜合競爭能力和服務水,切實把好各類事業單位選人用人關,防止用人上的隨意性和不正之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統一,實行統一指導,分級調控,分類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要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按照“公開、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除轉業軍官等按國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員、按管理權限和組織程序任命的單位負責人、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的人員外,都應實行公開招聘。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依據實際情況逐步實施。
第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除特殊崗位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受性別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從事民族事務工作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少數民族人員優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當地實際適當放寬少數民族人員條件,特別對全省七個人口較少特有民族的報考人員,要在保證基本素質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條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和各類人員結構比例范圍內逐步招聘補充。
第六條按照職責和分工,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對事業單位提供相應的政策指導與服務,與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實施規范化管理與監督。
省委組織部門、省政府人事部門分別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州、市及其以下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導、計劃管理、方案審批、監督檢查與服務,保證事業單位的選人質量。
州、市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和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分別按照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的政策規定,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管理工作,同時承辦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的相關事宜。
第七條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方案審核。
事業單位要成立由本單位負責人事和紀檢監察工作的部門(人員)、工會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在其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負責本單位招聘計劃(方案)的擬定和招聘工作的實施。事業單位招聘人數較少,又不具備成立相關工作組織條件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招聘的范圍、對象、條件及基本程序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全省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和轉制為企業以外的所有事業單位補充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所需的人員。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范圍,由各地各部門根據當地和崗位需要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招聘新參加工作的工勤崗位人員要堅持在當地招聘的原則。
第十條應聘報考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力。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三)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任職資格、職業(執業)資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四)應聘省、州(市)屬事業單位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備大學專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應聘縣(市)、鄉(鎮)事業單位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備中專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應聘工勤人員崗位的,應具備技校、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五)新進人員年齡在35周歲以下(工勤人員年齡不超過30周歲)。具有中級職稱任職資格和擬任四級職員及其以上崗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具有高級職稱任職資格的可放寬到50周歲。有特殊專長的專家或高級技師等需放寬年齡條件的,可根據崗位需求,報省或州(市)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批準。
(六)身體健康,符合應聘崗位的具體要求。
(七)具備應聘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國(境)外人員的,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編制空缺、崗位需要,編制招聘計劃,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招聘工作主管機關審批;
(二)發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受理應聘人員報名申請,進行資格審查;
(四)組織考試、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選;
(六)組織體檢并確定受聘人員;
(七)公示擬聘人選,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招聘計劃(方案)與應聘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招聘計劃(方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編制部門核編數額、現有人員結構狀況、空編數額和招聘人數、招聘崗位情況及數額、招聘的對象范圍與任職資格條件、招聘的時間與方式、招聘工作的組織領導、紀律要求以及其他有關的事項。
招聘計劃一般為年度計劃,確有特殊情況可作補充計劃。制定招聘計劃應適當留有余地,為下一年度補充工作人員保留一定的空間。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編制的招聘計劃(方案)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政府人事部門按照分級調控的原則,根據本級年度人員計劃總量對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方案)實施審批。省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省人事廳批準后實施;州(市)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實施;縣、鄉級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直接人事管理權的機構提出,經縣(市、區)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報州(市)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各級黨群系統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方案),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方案)經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用人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報名考試前一個月,依照法定程序向社會發布公開招聘信息公告和招聘簡章。招聘簡章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情況;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招聘的對象及條件;招聘的方式方法;有關應聘報名、考試考核的時間、地點、內容、范圍;必須交驗的證件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要求等。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已發布的“公告”、“簡章”要求,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驗證核實有關證書、證明(已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應聘,應提供所在單位的意見證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報名。必要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可以復審。
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受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用人單位不接受其報名申請。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合格的應聘人員,應填寫《事業單位應聘人員考試報名登記表》和《事業單位應聘人員考試報名花名冊》,由用人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組織考試的部門(機構)核發準考證。
招聘信息公告或招聘簡章中發布的招聘人數與實際報名考試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3方可開考。未達到1:3比例的,相應遞減招聘人數。特殊崗位或緊缺專業人員未達到1:3招考比例的須經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批準。
第四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八條根據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事業單位的招聘考試工作要在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由用人單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實施。不具備組織考試條件的,須由用人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其指定的招聘考試服務機構組織考試。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原則上采取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科目與方式應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適應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與工作技能。
第二十條筆試以閉卷方式進行。對各類應聘人員的筆試內容應各有側重。其中,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的筆試,應以實際崗位需要的專業理論知識為主要測試科目,兼有公共基礎科目的內容;工勤崗位的筆試,應以實際崗位需要的操作理論知識為主要測試科目。
第二十一條面試應當在筆試成績公布后,由用人單位為主的面試評委會組織實施。根據實際需要,面試可采取答辯、情景模擬(演示)、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進行,主要考察應聘人員適應實際崗位要求的綜合素質能力和實際操作(演示)能力。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按照擬招聘人數與進入面試人數原則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的比例進行。特殊崗位或緊缺專業人員,經招聘工作主管機關批準后,可按1:1招考比例進行面試。
第二十二條實施考試的組織或機構,必須在考試前明確規定科學、合理的筆試與面試計分方法,充分體現公開、公、公正原則。
第二十三條根據我省引進人才的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緊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進行聘用。
第二十四條對筆試、面試合格的人選進行全面考核與復審。考核工作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的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同時對其具備資格條件的真實性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問題進行審查。
考核應通過被考核者原單位的組織或相關的組織機構,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全面掌握了解被考核者的現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考核合格的人選組織體檢。體檢標準及項目由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要求具體確定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體檢的醫院應是縣級以上具有相當資質的醫療機構,或到同級招聘工作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要求經考試、考核、體檢等規定程序得出的結果,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提出擬聘用的書面意見,填寫《云南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登記表》和《事業單位擬聘用人員花名冊》,并按照職責和分工,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分別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核準簽章后,由用人單位進行聘前公示。擬聘人選要在用人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影響聘用問題的再由用人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出《聘用通知書》。其《云南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登記表》裝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須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核準工作。
第二十八條招聘前已參加工作的人員被確定受聘,按《云南省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調配工作暫行規定》(云辦發[2001]22號)辦理調轉手續。通過公開招聘新補充人員的戶口遷移,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憑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簽章的《云南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登記表》和用人單位的《聘用通知書》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辦落戶手續。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須按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手續按《云南省事業單位聘用制試行辦法》(云人[2000]42號)、《關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意見》(云人[2002]7號)、《云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試行辦法》(云人[200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延長至1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實時考察,并進行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或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經用人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其聘用資格,解除聘用合同,并分別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從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考核、體檢等組織工作的人員,與應聘報考者存在回避關系的,應當按照國辦發[2002]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實行公務回避。
第三十二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受理群眾相關的反映和舉報,并按規定的管理權限調查處理。事業單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對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不按編制限額和經批準的招聘計劃(方案)以及規定的資格、條件、程序進行聘用的,招聘工作主管機關不予認可,對所涉及的聘用人員不予核落工資基金,不予辦理調轉手續。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或不具備招聘資格、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應聘人員,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對造成惡劣影響且觸犯刑律的有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要嚴格招聘考試的命題管理,加強試題的安全保密措施,對在考試與招聘工作中泄題漏題或有相關舞弊行為的人員,一經發現要從嚴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州(市)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公開招聘辦法或實施意見。
第三十七條實行自收自支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以及各級黨政群機關和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補充工勤人員,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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