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以下是由高考知識網收集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1984年5月1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十四號公布。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第八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得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第十條 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各軍區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規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務。兵役工作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二章 時征集
第十一條 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征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征集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
第十七條 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十八條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為部隊宣布退出現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現役的,辦理士兵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四條 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五條 士兵預備役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
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三)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基干民兵組織的人員。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一)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的學員;
(二)選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國防生和其他應屆優秀畢業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表現優秀的士兵;
(四)改任現役軍官的文職干部;
(五)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二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八條 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
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
第三十條 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退出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在到達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選拔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非軍事部門的人員,由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報請上級軍事機關批準并進行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第五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三十一條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征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學員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條 學員學完規定的科目,考試不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結業證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條 學員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軍隊院校繼續學習,經批準退學的,由院校發給肄業證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條 學員被開除學籍的,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軍隊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選拔培養國防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待遇,應當參加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履行國防生培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畢業后應當履行培養協議到軍隊服現役,按照規定辦理入伍手續,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文職干部。
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但符合所在學校普通生培養要求的,經軍隊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生;被開除學籍或者作退學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于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條 民兵是不脫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參加*;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衛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加搶險救災。
第三十九條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歲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組織。
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動員范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第四十條 民兵組織分為基干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基干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干民兵組織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從若干單位抽選人員編組。普通民兵組織,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干民兵組織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單位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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