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兒童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理應是我們關心和愛護的對象。但在現今仍存在著很多企業非法雇傭童工,并且還貪婪的克扣童工的工資或者不發,盡情的剝削他們的勞動力。這些行為,是為人民所不恥的。那么遇到雇傭童工不給工資的現象時,童工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雇傭童工不給工資,可采取以下手段
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二、童工工資能否拿到
這里存在一個悖論,不允許存在使用童工,那么又怎么會有工資呢?但是可以通過民法通則來予以尋求救濟。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那么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量相當于常所說的“童工工資”。
三、雇傭童工的含義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雇傭童工(16周歲以下),童工無罪,招用單位應按未成年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雇傭童工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么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雇傭童工本身就是違法的,一般年滿16歲的人才具有勞動能力,才是合法的勞動者。雇傭童工的工資實際上是對雇傭未成年人的一種賠償,因此,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存在了勞動關系,童工是可以依法去索要自己的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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