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天數規定
首先,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其次,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由以上可知,北京2017產假新規是: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還可以享受獎勵假30天,獎勵假可以由男方享受。(最多可申請143天產假津貼)。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6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產假方面,保留了此前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規定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同時,增加了一款內容,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產假假期1至3個月”。照此計算,本次北京市計生條例修訂后,女職工產假在原來的產假天數外,還可彈性增加1至3個月。
法律解讀:可申請143天+3個月產假。完全合規。
產假期間薪資待遇及法律解讀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的每月固定收入。
由此可見,由于產假工資待遇高于產假天數以外的醫療期工資待遇,同時,產假時間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計發。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暨就高發放。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繳費基數往往會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造成生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低于提供正常勞動后所獲得的月工資。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休產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月工資,實際上侵害了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律師解讀:
我們注意到,北京市規定與國務院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關于計算生育津貼的工資基數有不一致的地方,而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施行,即生育津貼的計算基數應當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女職工孕期及哺乳期的規定:
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律師解讀:
哺乳期為嬰兒滿1周歲以前。懷孕七個月以上及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及值夜
班。孕期調崗的必要性應當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孕期產前檢查以及女職工哺乳期的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內,即企業不得因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或哺乳而未上班而克扣女職工的工資。
待遇規定補充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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