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明確市政府、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在突發地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的職責,確保快速、有序、高效組織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災害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四川省地震應急預案》和《遂寧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發生的地震災害應對處置,及需要我市力量支援的其他地區地震災害的相關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
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全市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和安排部署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督促指導縣(區)政府開展一般地震災害的應對處置工作。
1.4.2分級負責
縣(區)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負責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體系,參照本預案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4.3綜合協調
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協調參與我市抗震救災工作的本級救援力量和外來救援力量。中央、省及其他省市駐遂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志愿者隊伍及個人,來遂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救援隊伍或救助團體,在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安排下,依照《四川省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預案明確的相關責任、任務協同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2地震災害事件的劃分
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事件,按相應標準和初判指標及其破壞程度劃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重大地震災害事件、較大地震災害事件和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2.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市上一年度生產總值3%以上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市政府駐地所在城區6.0級以上地震或發生在市內其他區域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斷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2.2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市政府駐地所在城區5.0級?5.9級地震或發生在市內其他區域6.0級?6.9級地震,可初步判斷為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2.3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市政府駐地所在城區4.0級?4.9級地震或發生在市內其他區域5.0級?5.9級地震,可初步判斷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2.4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市內4.0級?4.9級地震,可初步判斷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3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3.1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市政府是全市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行政領導機關,協助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災領導機構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縣(區)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內地震事件的行政領導機關,協助省、市政府及兩級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抗震救災工作。
3.2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市政府是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指揮及部署,并協調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的地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3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各縣(區)政府是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指揮和實施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地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遂寧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和非災區縣(區)政府,視情對受災縣(區)進行支援;派出工作組赴震區協助地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組織體系及職責
4.1領導機構及職責
市政府是全市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市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4.2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是我市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和安排部署地震應急救援和安置等工作。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市國土局局長、遂寧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民政局局長、市應急辦主任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國土局,由市國土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啟動預案后,與市應急辦合署辦公。主要職責: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議;貫徹市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各縣(區)地震災害應急指揮部、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處置的新聞發布籌備工作;起草市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市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4.3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部門)
遂寧軍分區、市應急辦、市外宣辦、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交運局、市文廣新局、市廣播電視臺、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委、市統計局、市農業局、市糧食局、市環保局、市食藥監局、市旅游局、市氣象局、市質監局、遂寧日報社、市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市紅十字會、明星電力公司、成都鐵路局遂寧車務段、電信遂寧分公司、移動遂寧分公司、聯通遂寧分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4.4現場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指揮部根據地震應急處置需要,可派出一個或多個前線指揮組到災情嚴重地區,加強當地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能力,共同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對緊急突發事件進行臨機處置。抗震救災前線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工作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4.5成員單位(部門)責任分工
4.5.1搶險救援組
遂寧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現場救援,搶救遇險群眾,疏散受困人員,協助醫務人員轉移或外運危重傷員。發動災區人民積極投入抗震救災自救互救。
市衛計委負責對受傷人員開展及時救治,積極開展震后衛生防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蔓延。
4.5.2交運保障組
市公安局負責對全市通行道路實施交通管制措施,優先保障主要搶險力量順利到達搶險現場。
市交運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成都鐵路局遂寧車務段、明星電力公司負責快速搶修被毀壞公路、鐵路、橋梁等生命通道,及時恢復交通和道路通行,協調運力,優先保障傷員救治、搶險設備和救災物資運抵;搶修水利、水電氣等管網及設施,開展飲用水源保護相關工作;對房屋、設施進行安全鑒定,避免地震次生災害發生或擴大。
4.5.3通訊保障組
市經信委、移動遂寧分公司、聯通遂寧分公司、電信遂寧分公司負責快速搶修受損通訊設施、設備和線路,快速開通應急通訊設備,保障抗震救災信息暢通傳輸,保障搶險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
4.5.4綜合協調組
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遂寧軍分區、市國土局(地震辦)及有關單位負責抗震救災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國土局(地震辦)負責與國家地震局、省地震局等開展搜索和救援隊伍的協調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遂寧軍分區負責與前來我市災區支援的軍事力量之間的協調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分別負責地震應急處置任務的協調工作;對口協調前來我市支援的各種外來搶險救援力量。
4.5.5救災安置組
市民政局負責制訂和實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盡快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妥善解決遇難人員相關事宜。
市規劃局、市國土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過渡性安置點的選址規劃工作。
市住建局根據市規劃局、市國土局選址規劃及時組織開展過度性安置點的建設工作。
市民政局及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設置臨時避難場所,保障受災群眾能夠得到及時安置。
市教育局負責在校師生的臨時安置工作。
4.5.6物資保障組
市民政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局負責做好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物資的供應保障。
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務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搶修和維護災區供電、供水、供氣、環衛等基礎生活設施。
4.5.7治安保障組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和預師二團負責維護治安、交通秩序;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國家重要財物、設施以及救災人員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助當地加強對災區政府首腦機關、要害部門、物資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衛工作,采取非常措施,預防、打擊各類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4.5.8消防安全組
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防止火災、毒氣泄漏等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4.5.9信息處置組
市國土局(地震辦)負責信息(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地震烈度等參數)和災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工作,持續開展震情跟蹤上報,及時上報省地震局、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將災情信息、應急處置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通報各相關單位。
市國土局(地震辦)、市民政局負責迅速收集、統計、調查災區受災情況,分析災情信息,評估救災需求,協助市政府應急辦匯總災情,提出應急處置對策建議,通知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統計局負責迅速收集、匯總災區人口、經濟、交通等基礎數據,及時報市應急辦,以便市政府和市指揮部了解、掌握災區基本情況。
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查明救災需求,及時上報市應急辦。
市氣象局負責開展災區氣象監測,及時更新和發布全市尤其是震區氣象信息,為搶險救災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4.5.10綜合監測組
市國土局(地震辦)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趨勢,及時通報余震信息,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余震防范。
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以及飲用水水源水質等污染監測和防控工作。
市水務局、市衛計委等有關部門負責檢查、監測災區供水安全。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和組織開展城鎮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震后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
市國土局負責對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及時通報地質災害隱患發展趨勢和處理的險情。
市水務局負責對水庫等可能發生的嚴重次生水患進行監測,及時通報水患發展趨勢和處理險情。
市經信委、市水務局、市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危化品設施、核設施、水庫、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等檢查、監測力度,防控嚴重次生災害的發生。
4.5.11災害損失評估組
市國土局(地震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運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對受災情況進行抽樣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4.5.12資金保障組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金融保險部門負責籌集、調撥應急資金,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4.5.13國際援助組
市經信委、市民政局、市外僑辦、市紅十字會負責按程序呼吁國際社會援助;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向我市地震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通過中國紅十字會向國際對口組織呼吁提供緊急援助;接受中國紅十字會轉贈的國際社會和境外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4.5.14宣傳報道組
市委外宣辦、市文廣新局、市廣播電視臺、遂寧日報社及有關新聞媒體單位負責建立抗震救災新聞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地震災情報告、地震發展趨以及抗震救災情況。
5預測預警
5.1預警依據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中國地震局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等相關規定。
5.2預警報告
市國土局(地震辦)對省地震局提出的年度危險區提出應對建議;對突發的震情異常及時進行震情緊急會商,當接收到省地震局短期或者臨震預報信息時,及時上報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5.3預警形式
地震發生地或受地震波及區域的政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采取廣播、電視、新媒體、流動宣傳工具或人工等方式向公眾進行預警及區域內群眾避險、搶險動員宣傳。
6應急響應
6.1應急響應級別的確定
當我市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時,啟動地震應急Ⅲ級響應;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時,啟動地震應急Ⅳ級響應。
6.2應急響應級別的調整
在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地震災情和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實際情況,及時提高或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6.3自行啟動機制
地震發生后,災區縣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震情信息立即進行災情初判,并根據震情和災情初步判斷結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單位地震應急響應,先期處置,邊行動邊報告。
6.4分級啟動機制
6.4.1啟動I級、II級響應我市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后,市政府及市指揮部協助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處置抗震救災工作,并先期處置,及時報告情況。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本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先期處置,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先期處置情況。市政府和市指揮部開展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6.4.1.1市級抗震救災指揮與部署
6.4.1.1.1確定前線指揮長,指定各工作組負責人。
6.4.1.1.2向受災嚴重地區派出一個或多個前線指揮組,強化當地地震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能力,直接組織指揮或處置災區臨時出現的重大事件。
6.4.1.1.3命令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縣(區)政府及時上報災情,盡快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災民安置等應急處置工作。
6.4.1.1.4根據災情判斷和救災需求,組織、協調有關搶險救援隊伍等搶險救援力量,優先開展生命搜救、受災群眾安置、傷員救治等緊急處置工作,及時開展衛生防疫、災害監測與防范、治安維護、新聞宣傳、損失評估、支援災區、恢復生產等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震情災情;強化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6.4.1.1.5要求非災區縣(區)政府做好社會穩定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積極組織生產災區急需的物資和裝備;組織非災區市(州)政府和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支援。
6.4.1.1.6及時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請求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給予援助。
6.4.1.1.7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根據震情災情形勢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團體等緊急征用抗震救災急需的物資、器材、資料、科研成果和技術方法等,對特定區域實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鎖等特別處置措施,對生產、貿易等經濟活動實施臨時管制措施。
在實施和結束上述特別處置措施時,應及時向社會、被征用者、被管制對象等公告。緊急狀況消除后,及時解除特別處置措施,并對被征用物資、器材的損毀給予補償。
6.4.1.1.8應急結束
當生命搜救工作已經完成、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災區群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發展趨勢基本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時,經上級指揮機構同意,市政府宣布I級(II級)應急響應結束。
6.4.2啟動III級響應
6.4.2.1地震發生后,市國土局(地震辦)立即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市政府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決定啟動抗震救災III級響應。
6.4.2.2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先期處置,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6.4.2.3市指揮部代市政府宣布啟動III級應急響應。
6.4.2.4市級抗震救災指揮與部署
6.4.2.4.1市指揮部要求市屬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縣(區)政府及時上報災情,盡快落實人員傷亡及救治情況,評估和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災民安置、穩定社會、恢復生產等應急處置工作。
6.4.2.4.2組織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6.4.2.4.3及時向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展。
6.4.2.5應急結束
當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發展趨勢基本穩定、災區社會生產秩序基本恢復正常時,市政府宣布III級應急響應結束。
6.4.3啟動IV級響應
6.4.3.1地震發生后,市國土局(地震辦)立即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并提出啟動抗震救災Ⅳ級響應的建議。
6.4.3.2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先期處置,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6.4.3.3市指揮部辦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宣布啟動IV級應急響應。
6.4.3.4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向市政府、市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安排和進展情況。
6.4.3.5當傷員得到救治、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震情發展趨勢基本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市政府宣布IV級應急響應結束。
6.5分工協作機制
縣(區)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分工,組織開展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本級黨委、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部署,主動協調,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縣(區)有關部門應主動做好前來災區開展支援活動的各類搶險救援隊伍、社會團體、群眾自發組織和志愿者的組織管理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特長和抗震救災工作實際,合理分派地震應急救援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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