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為全面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依法維護參保人員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障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市政府日密集下發了9個文件,相繼調整了系列社保政策,進一步加大保障力度。
從7月1日起,除了將在本市就業的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外;
還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相關政策作出了調整。
據了解,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上海繳納社會保險主要分三類,一是外來非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繳納的綜合保險;二是郊區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繳納的小城鎮保險;三是城鎮社會保險。本次系列調整,三類人群均有牽涉,其中繳納綜合保險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響最大,不過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來從業人員:從綜合保險向“城保”轉變
按照本市原有規定,外來從業人員主要參加本市綜合保險。據悉,目前上海參加綜合保險的人數有約400萬人。根據新的規定,今后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按照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點擊查看:上海城鎮職工社保繳費基數與比例)
[關鍵詞1:適用人群]非城鎮戶籍和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有所區別
凡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
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險種和繳費規則與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完全一致;非城鎮戶籍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
[關鍵詞2:過渡期]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5年過渡
考慮到此次政策調整涉及人群范圍廣,社會影響大,且企業和個人的實際負擔都有較大幅度增加,因此,為實現穩過渡,本市對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設定了兩個過渡:一個是險種過渡,現在先實行三險,時機成熟再實行其他的;第二個是繳費基數過渡,用5年的時間逐步跟城保的標準一致。
外來從業人員中非城鎮戶籍人員,可以采取過渡期辦法繳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現行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
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沒有設定過渡期。
[關鍵詞3:繳費基數]適合過渡期的外來人員,2011年度繳費基數為1558元
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與目前繳納城保的繳費基數相同。
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具體繳費的基數(詳見表1)。舉例來說,2010年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參保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40%,即1558元。
據了解,原來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
[關鍵詞4:繳費比例]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共9%
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共計繳費基數的37.5%。其中,個人需繳納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1%,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總計9%。
[關鍵詞5:享受待遇]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待遇均有大幅提高
■養老保險待遇:可按規定異地轉移接續,也可在本市領取養老金
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異地轉移接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醫療保險待遇方面: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非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次月起,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中門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賬戶(門診專用)。 2011年度至度(過渡期內),個人按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低于30元的,個人醫療賬戶計入標準按每月30元執行。個人醫療賬戶(門診專用)可用于本市醫保定點藥店購藥和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用完為止;住院和急診觀察室醫療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住院或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相關規定執行;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待遇。有關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轉移接續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按本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本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上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對話專家]
外來人員支出雖增加,但長遠有了保障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鮑淡如 針對參加綜保和鎮保的勞動者,在轉到城保后由于個人要承擔部分費用,會感覺實際到手的收入減少,可能會導致勞動者因收入減少不想參加的情況,鮑淡如認為,一是個人繳費是法定的義務,不履行這個義務,是很難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的權益的。二是對個人來講,確實從不繳費到繳費有一個負擔增加的問題,但也分幾類情況:第一,實行最低工資的個人所應繳納的費用由企業另行支付,對這些人群實際上不會增加個人負擔,是企業再增加一塊為個人繳納費用的成本。第二,調查中了解到,對收入較高的人,如收入超過兩千元以上的勞動者,現在的過渡期沒讓他按實際的收入確定繳費基數,初期減輕了個人負擔,對其影響不大。第三,對于收入正好在最低工資以上,又是兩千元以下,這樣人確實有些壓力。但從長遠來看,參加城保以后,無論是今后在上海符合條件領取,或是回到原籍,都有好處。在調查中也了解到,大多數接受調查的外來農民工都表示贊成。
郊區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從小城鎮社保轉為“城保”
按照新規定,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也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據悉,這部分人群原來繳納的是小城鎮社保,據了解,目前繳納小城鎮保險的從業人員有58.95萬人。由于這部分人群,很早就渴望納入“城保”范圍,所以本次變動對這些人群而言是項福音。
關鍵詞1:適用人群
需同時具備用人單位在郊區和本市戶籍
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在郊區和本市戶籍兩項條件,需同時具備。 2011年6月仍在繳費的小城鎮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2011年7月起應當停止在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轉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關鍵詞2:過渡期
與外來人員過渡方式不同采用繳費比例3年過渡
在2011年7月至3月期間,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在轉為城保時,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以逐步過渡;與非城鎮外來從業人員的過渡方式有所不同,其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確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采用3年過渡。
關鍵詞3:繳費基數
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60%確定
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基數確定具體辦法為: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確定。如2010年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即2338元。
關鍵詞4:繳費比例
2011年度個人繳費的比例總計6%
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采用3年過渡(詳見表2),2011年度個人繳費比例共6%。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若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經協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參保繳費。
關鍵詞5: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同“城保”
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轉移銜接;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人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分別分段核定,按規定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繳納“城保”人員:5大保險待遇有變
按照國家的總體部署,本市對如何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進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問題,在《社會保險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及時對5大保險進行系列調整。
[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后的賬戶余額和有關待遇支付進行調整
根據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此外,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除外)死亡后,按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所需費用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
案例:
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發疾病去世,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還有余額36000元,此36000元,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可以一次性領取。
[醫療保險]對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進行調整
根據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范圍為: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案例:
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傷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機關尚在立案偵查,其住院的醫療費用,原來都是由個人墊付。《社會保險法》實施后,甲某的情況,即屬于應由第三人負擔,但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因此其醫療費用,將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償。
[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醫療保險和停止發放失業金情形均有調整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本市對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的情形進行了調整。
變化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7月1日以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將享受與在職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照調整后的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不再享受《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的失業人員醫療補助政策。
【實用鏈接】
Q:本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A: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個人不需辦理參保手續。
變化2: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象有所調整
將《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中關于暫停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調整為: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調整后,再次強調了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積極意義,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失業人員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案例:
小楊,家庭比較富裕,大學畢業后,到某企業工作,但嫌工作太辛苦辭職,失業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給他介紹了好幾份適合他的工作,他都因太辛苦等理由拒絕了,成了專門的 “啃老族”。像小楊這樣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工傷保險]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等均有調整
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此次還調整了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標準、計發基數的規定,以及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渠道、具體標準的規定等。
變化1: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由單位發放轉為基金支付
按照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每人每天發給20元的伙食補助費;經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每人每天發給150元的食宿費,交通費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而原來的《上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往外省市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案例:
小王工傷后住院治療工傷,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原規定應由所在公司支付,但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影響了小王的合法權益。 7月1日政策調整后,像小王這樣住院治療工傷的,若在本地就醫,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支付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確保了工傷職工享受相關待遇。
變化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調整
工傷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調整后的標準為:一級傷殘的,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均月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5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3個月;四級傷殘的,為21個月;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按上述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乘以《上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相應傷殘等級的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案例:
小楊工傷后,被鑒定為因工致殘三級,其受傷前12個月的均月繳費工資是4100元。政策調整后其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原來的20個月提高到23個月,增加了3個月,即4100元×3=12300元。需注意的是,按照新政策規定,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范圍是2011年1月1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
變化3: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從業人員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規定追償。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案例:
小宋工傷后,被鑒定為因工致殘四級,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又不支付小宋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像小宋這樣的情況,將先由工傷保險基金來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再向單位進行追償,保障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性。 《社會保險法》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增加了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
[生育保險]計發基數改為所在單位上年度的月均工資
本市對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貼計發基數等作相應調整。從業生育婦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調整為由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按照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從原來的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調整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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