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公布 根據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國土資源部令64號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的規章制度、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制定章程,保障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咨詢作用;
(三)組織制定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準,審查批準并分批公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
(四)依據《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古生物化石發掘、流通、進出境等相關事項的審批;
(五)建立和管理全國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六)監督檢查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七)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業務培訓;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通過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等方式,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咨詢作用;
(三)依據《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進出境等相關事項的審批;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五)監督檢查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業務培訓;
(七)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負責為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提供專業指導和咨詢,主要承擔下列工作:
(一)參與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的制定;
(二)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出具評審意見;
(三)擬定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四)擬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
(五)為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和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地質公園、博物館等提供咨詢服務;
(六)對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出具評審意見;
(七)對申請進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涉嫌違法進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關部門查獲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鑒定意見;
(八)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進行評估定級;
(九)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專業培訓;
(十)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土資源部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章程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及辦公室,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接受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專業指導。
第七條 古生物化石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按照科學價值重要程度、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劃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分級標準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八條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針對當地古生物化石的分布、產出情況,分類采取保護措施,作出具體安排。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經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經批準后,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第九條 申請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和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地質公園、博物館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征求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專款用于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產地和標本保護、調查評價、規劃編制、評審鑒定、咨詢評估、科研科普、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舉報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使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得到保護的;
(三)將合法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國有收藏單位的;
(四)發現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及時報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對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專門用于古生物化石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古生物化石發掘
第十三條 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內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區域發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
第十四條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表;
(二)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單位的證明材料;
(三)古生物化石發掘方案,包括發掘時間和地點、發掘對象、發掘地的地形地貌、區域地質條件、發掘面積、層位和工作量、發掘技術路線、發掘領隊及參加人員情況等;
(四)古生物化石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包括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屬種、古生物化石標本保存場所及其保存條件、防止化石標本風化、損毀的措施等;
(五)古生物化石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包括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現狀、發掘后恢復自然生態條件的目標任務和措施、自然生態條件恢復工程量、自然生態條件恢復工程經費概算及籌措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二)3名以上技術人員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經歷證明。發掘活動的領隊除應當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經歷證明以外,還應當提供古生物專業高級職稱證書;
(三)符合古生物化石發掘需要的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四)古生物化石修復技術和保護工藝的證明材料;
(五)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的證明材料。
同一單位兩年內再次提出發掘申請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材料,但應當提供發掘活動領隊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應當自受理發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送征求意見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部回復意見。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發掘申請后,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改變古生物化石發掘方案、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和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的,應當報原批準發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依據《條例》的規定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標本的,不需要申請批準。零星采集活動的負責人應當在采集活動開始前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零星采集單位應當按照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書中的內容開展采集活動。確需改變零星采集計劃的,采集活動的負責人應當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中外合作開展的科學研究項目,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申請由中方化石發掘單位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發掘領隊由中方人員擔任,發掘的古生物化石歸中方所有。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賦存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搶救性發掘。
第二十二條發掘古生物化石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發掘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三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合法收藏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一)依法發掘;
(二)依法轉讓、交換、贈與;
(三)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收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古生物化石。
第二十四條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收藏條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
依據收藏條件,將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級別,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評定,并定期開展評估。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應當將級別評定結果和評估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級別評定結果和評估結果應當定期公布,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收藏單位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甲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和保管場所;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復、展示的場所及附屬設施的面積不小于2000方米;
(三)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
(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毀損的技術、工藝和完備的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
(五)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系統;
(六)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記、入庫、保管、使用、注銷以及資產、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設立了年度保護專項經費。
第二十六條乙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和保管場所;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復、展示的場所及附屬設施的面積不小于1000方米;
(三)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毀損的技術、工藝和比較完備的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
(五)有比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系統;
(六)有比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記、入庫、保管、使用、注銷以及資產、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保障正常運轉。
第二十七條丙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和保管場所;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展示的場所及附屬設施的面積不小于300方米;
(三)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毀損的技術、工藝和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
(五)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六)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記、入庫、保管、使用、注銷以及資產、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維持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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