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分配行為,增強政府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通過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罰沒等方式(以下統稱征收)取得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包括下列項目: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按照規定上繳財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九)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于依法納稅范圍的,稅后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
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目錄,由省財政部門或者省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分級管理,統籌安排。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科學管理水。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對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九條政府非稅收入設定的依據: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政府性基金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的規定;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按照國有資產、資本權屬關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
(五)罰沒收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設定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單位征收。征收單位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征收,財政部門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
法律、法規、規章對委托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
征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單位和受委托征收單位(以下統稱征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非稅收入。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準減征、免征、緩征屬于本級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征收單位不得減免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金額和繳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繳納義務。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繳、免繳、緩繳政府非稅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征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收繳分離制度。征收單位向繳款義務人發出繳款通知,繳款義務人按照征收單位規定的時間、數額,到代收銀行繳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采取集中匯繳或者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繳款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取的款項繳納到代收銀行。
代收銀行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科學和便民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財政部門和代收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代收協議。
第十四條征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時限、程序及其依據;
(二)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時限和程序征收政府非稅收入;
(三)處置、租賃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應當依法采取招投標、公開競價等方式進行;
(四)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
(五)記錄、匯總、核對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六)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征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國庫、財政專戶或者財政匯繳結算賬戶,不得存入其他銀行賬戶,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的規范管理,完善征繳方式,實現財政、代收銀行和征收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征收單位和繳款義務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繳效率。
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通過國庫、財政專戶、財政匯繳結算賬戶構成的賬戶體系,按照規定收繳、核算、存儲、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財政專戶和財政匯繳結算賬戶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設、變更、撤銷政府非稅收入賬戶。
第十八條 繳入財政匯繳結算賬戶的政府非稅收入及產生的利息收入由財政部門或者征收單位按照規定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財政專戶內應繳國庫的政府非稅收入及產生的利息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解繳國庫,不得拖延和滯留。
第十九條 國庫、財政專戶和財政匯繳結算賬戶的開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收納、清算、劃轉政府非稅收入,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征收單位提供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信息,并接受財政、審計和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政府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按照下列權限確定:
(一)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按照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省與市、縣的分成,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三)部門、單位之間的分成,由省財政部門確定。
未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通過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進行劃解、結算,財政部門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挪用。
征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非稅收入自行交付上級部門或者撥付下級部門。
第二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退付:
(一)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二)按照規定確認為誤繳、多繳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據調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退付由繳款義務人向征收單位提出申請,征收單位核實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確認、辦理。
第二十四條根據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種類和用途,將其分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除法定專項用途的政府非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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