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5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高考知識網小編提供的寧波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科學應對氣候變化,有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氣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以及管轄海域內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輻射、風、熱量、云水、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三條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保護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以及應對氣候變化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案的編制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科技、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周邊城市人民政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氣候資源信息共享制度。
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向社會公眾普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礎知識,增強社會公眾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意識。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支持相關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
第二章氣候資源監測與區劃、規劃
第九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本市氣候資源監測、分析和評價工作,開展氣候變化趨勢預測,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氣象服務產品和技術指導,每年發布本市氣候狀況公報。
第十條 氣象臺站和其他依法從事氣候資源監測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氣候資源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使用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經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
氣候資源監測活動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氣候資源監測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候資源監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建立氣候資源數據庫,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氣候資源信息共享服務。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市氣象、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等機構和部門開展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和評價,評估氣候承載力和可利用程度,編制氣候資源區劃,并予以公布。
氣候資源區劃應當包括氣候資源分布現狀、保護重點,區劃對象對氣候資源條件的指標要求,氣候資源優勢、問題以及對策、建議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氣象、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機構和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氣候資源區劃,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并予以公布。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系統建設;
(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重點;
(三)氣候資源保護的范圍;
(四)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適合建設的范圍;
(五)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規劃銜接、融合。
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依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序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不得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規劃、土地、建設、環保等管理事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或者空氣能熱水系統、供熱系統、制冷系統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氣候資源利用系統。
鼓勵太陽能、風能等多能利用照明系統在城鄉基礎設施中的應用。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空氣能的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第十七條鼓勵太陽能光伏在建筑上的應用。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支持有條件的居住建筑、新建屋頂面積三千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在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統籌規劃風能項目,合理利用風能資源。
風力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堅持科學設計、文明施工,減少工程實施對山體、植被、道路、水土等方面的影響,并做好項目建成后的修復、恢復等工作。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雨雪景觀、云霧景觀、避暑氣候等旅游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已建成的風力發電場等開發建設項目與自然風景、人文景觀相結合。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農村地區因地制宜推廣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等技術,并對農村地區的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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