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后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后公布,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學校應建立處分學生的申訴和復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學校開除學生學籍,應報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學生的開除學籍處分材料,由學校留存。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的,應及時解除處分。被開除學籍的處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學生確有改過表現,由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可返校學習。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處分情況和返校學習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學生學習期滿,達到省教育廳規定畢業條件的,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發給畢業證書;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結業的學生達到規定畢業條件的,經原就讀學校核準,與高考知識網一起編制名冊,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發給畢業證書同時收回結業證書。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由學籍主管部門或高中學校印制,學籍主管部門統一編號。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
對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校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經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后須報送省教育廳。
第四十五條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六條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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