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一般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擬轉入專業的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具體標準由接收院系確定);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錄取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的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或院(系)根據需要調整專業時,要求轉專業者;
四、休學期滿復學時,原專業因停招等原因無相應年級復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本科四年級、專科三年級;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三、已達到退學條件者。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本人申請,所在院(系)簽署意見,擬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和教務處審查同意,主管教學校長審批。
二、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于第二學期第一周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正式成為轉入專業的學生。已辦理轉專業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轉專業只能1次。
三、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經本人申請,擬轉入院系審查,教務處批準,可轉入低一年級,凡轉入低一年級的學生應按轉入的專業和年級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四、學生原所在院系將學生學籍檔案于新學年注冊前移交轉入院系,原院(系)保留備份或復印件。
五、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轉入院系應根據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的類別進行認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四)應予退學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五條 轉學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本校學生要求轉學時,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校長審批,再由學校推薦,擬轉入學校審核報批。具體手續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二、學生轉學審批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末(12月~次年1月、6~7月)申請辦理,以保證學生在新學期能轉入新校學習。
三、辦理轉學審批手續必須具備下列材料:學生轉學申請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學習成績單,最3個月內的體檢表,操行評定意見書。
四、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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