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休學、保留學籍以及留級學生原所學專業,若無后續年級,可轉入下一年級其它專業學習;
(四)符合學院設定的轉入其他專業就讀的資格條件者。
學生轉專業由本人于第二學年開學時提出申請,學院教務處出具意見,報主管院領導審批。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在同一辦學層次、同一辦學屬性、同一辦學類別的院校之間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已是畢業班的學生;
(二)應予退學的學生;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學生;
(四)低批次招生錄取學校的學生,要求轉入高一批次錄取學校的;或雖是同批次錄取學校,但卻是降分后錄取的學生,要求轉到高錄取分數線的同層次學校的;
(五)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第二十二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省教育廳商轉入省教育廳,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省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或留級)可以比規定學制延長兩年(即專科5年,本科6年)。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在規定學制期限內最多可以休學兩次。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院教務處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自理。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向學院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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