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標準.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全文)
上海市人社部門日出臺生育保險新規: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納滿9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累計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不滿9個月的,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單位先行支付。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上海生育保險新規(全文),歡迎閱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滬人社福發[2016]22號
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已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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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公布的《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22號)了解到上海市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自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新政策:變化在哪里?
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
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1、生育生活基金怎么發?
由上海市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適用人群
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
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
(這里既包括女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情況,也包括女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情況。)
生育生活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均工資÷30×產假天數(包含產假和生育假)
2、生育生活基金怎么發?
按比例支付,剩余由用人單位先支付
適用人群
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
生育生活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均工資÷30×產假天數(包含產假和生育假)
其中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關于“單位均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未變動過工作單位的,“單位均工資”按其生育或流產當月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計;
生育或流產前變動工作單位的,“單位均工資”按其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各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加權均數計。
其中,單位上年職工月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職工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職工均工資60%計發;
單位上年職工月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職工工資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職工均工資30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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