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黨政機關省內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青海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省內差旅費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委各部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下簡稱“各級黨政機關”)。
第三條省內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從工作所在地到省內其他市(州)、縣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區域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目的地市(縣)內交通費。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省內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填報《青海省黨政機關省內出差審批單》(見附表1),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省內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區域間交通費
第六條區域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市(州)、縣公務出差時乘坐飛機、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 飛機 | 火車 | 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 頭等艙 | 軟席(軟座、軟臥) | 憑據報銷 |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經濟艙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經濟艙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 | 憑據報銷 |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廳(局)級以下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廳(局)級以上領導批準可乘坐飛機。
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含12小時),可購同席臥鋪票。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在省內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住宿費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標準,作為各級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詳見附表2)。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地區(西寧市區,海東市循化縣、化隆縣,海南州貴德縣,海西州格爾木市,海北州門源縣、祁連縣,黃南州同仁縣、尖扎縣,玉樹州玉樹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每年5月?9月)可按照上浮50%的比例執行。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省內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標準,作為各級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2)。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按照當地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省內出差在農牧民家就餐的,按照當地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將伙食補助費交納給農牧民家庭。
第五章市(縣)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市(縣)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在省內出差期間,在出差目的地市(縣)境內發生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市(縣)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區域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縣)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省內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出差人員省內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青海省黨政機關省內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省內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出差人員利用出差便利,就省親辦私事的,其繞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不予報銷。
工作人員省內出差期間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工作人員在工作地以外的省內其他市(州)縣掛職,可按照本辦法每半年核報一次區域間往返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省內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省內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省內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省內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級黨政機關省內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到工作地以外的省內其他市(州)、縣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條各級事業單位省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級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省內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行字[2013]19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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