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第六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鎮居住的農業和非農業混合戶口家庭,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實際居住滿3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長期在居住地穩定就業的外來轉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居住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低保標準由省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依據當地恩格爾系數、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測算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健全低保標準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聯動機制,動態、適時調整。
各地應當逐步縮小城鄉和區域之間低保標準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之比達到1.5:1以內。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統一城鄉和區域低保標準。
第九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分散供養的孤兒視為所在監護人家庭成員;
(五)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但戶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員;
(六)其他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二)連續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總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均數。
第十二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和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產;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低保范圍:
(一)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
(二)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
(三)非因拆遷原因,擁有兩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者申請低保之前1年內以及享受低保期間購買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品房的;
申請低保之前1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資行為且投資數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
(五)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六)其他實際生活水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第十四條 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虛假證明的;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
(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勞務輸出的;
(八)參與違法活動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五條 審核審批低保待遇按居民申請,鄉鎮、街道受理和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十六條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詳細申明家庭基本狀況和申請理由。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鄉鎮、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員以及村(居)委會應當主動幫助其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一)按規定提交戶籍證明、身份證明、收入和財產證明等材料;
(二)根據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失業登記證明、外來常住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等材料;
(三)書面聲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簽字承諾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四)填寫《低保備案表》;
(五)授權低保經辦機構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等。
第十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申請:
(一)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親屬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滿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
宗教教職人員自愿申請低保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交由宗教活動場所出具并且經場所所在地縣級宗教工作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居住滿1年的證明等材料,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當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時間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經常居住地申請低保,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開具未享受低保證明;在戶籍所在地申請低保,應當到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開具未享受低保證明,然后向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當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以選擇在戶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分別向各自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開具未享受低保證明。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負責受理低保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推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所有規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于家庭經濟狀況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按政策規定當場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全省各級民政干部及低保經辦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任職人員及其親屬申請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申請低保家庭成員與民政干部及低保經辦人員、村(居)兩委成員有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填寫《低保備案表》。
各級民政干部及低保經辦人員、村(居)兩委成員及其親屬已經享受低保待遇的,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和信息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對納入備案管理的申請人應當全部入戶調查和經濟狀況核對,對納入備案管理的低保家庭進行重點復核。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和民主評議
第二十二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二十三條 調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對。鄉鎮、街道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對其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由調查人員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簽字確認;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日常生活、從業情況和經濟狀況等;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行業評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城鄉人力資源市場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當地行業收入基本標準,并按年度進行調整;
(六)支出推算。根據申請人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經濟狀況。
第二十四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信息核對結果10日內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鄉鎮、街道對申請人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復查。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鄉鎮、街道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居)為單位派人組織開展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六條 村(居)應當設立低保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代表、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其他人員產生,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條 評議人員名單應當張榜公示并定期調整。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評議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評議意見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應當取消其評議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參與評議。
第二十八條 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認定條件、補助辦法、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調查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
(三)現場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四)形成結論。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論。
第二十九條 對于明顯符合低保條件,但民主評議中多數人反對,以及其他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情況,鄉鎮、街道應當重新派人組織調查核實,嚴格執行按標施保政策,防止錯保、漏保。
必要時鄉鎮、街道可以報告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入戶調查并作出是否認定為低保對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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