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政策規定,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臨汾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政策通知如下:
1、臨汾工傷賠償傷殘死亡保險待遇標準政策調整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2、臨汾工傷賠償傷殘死亡保險待遇標準政策調整二:調整幅度和辦法
(1)調整幅度。根據我省職工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及工傷保險待遇保障等情況,各統籌地區2014年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均待遇的10%的比例確定。其中,各統籌地區調整傷殘津貼的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2)調整辦法。為進一步縮小統籌地區間和工傷職工之間傷殘津貼的差距,一是繼續對傷殘津貼偏低的地區傾斜,傷殘津貼均水低的地區可提高的多一點,傷殘津貼均水高的地區可提高的少一點,具體幅度由各統籌地區確定;二是對個人傷殘津貼達到2015年本統籌地區均傷殘津貼水兩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對個人傷殘津貼在2015年本統籌地區均傷殘津貼水兩倍以內的,采取普調加傾斜的方法進行調整,要加大對傷殘津貼偏低人員的傾斜力度,傾斜幅度不得低于均調整幅度的30%。
各統籌地區對個人供養親屬撫恤金達到2015年本統籌地區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兩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對個人供養親屬撫恤金在2015年本統籌地區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兩倍以內的,要加大傾斜力度,逐步縮小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差距。
(3)基本保障線。各統籌地區在對待遇偏低人員進行傾斜的基礎上,要繼續執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制度。2016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保障線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a.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不低于本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b.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2011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均工資的50%、40%、30%確定。
c.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標準按照2012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均工資的60%的40%、30%確定。
3、臨汾工傷賠償傷殘死亡保險待遇標準政策調整其它事項:
各統籌地區在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要一并解決好部分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問題。對于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退休人員按照《關于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2014]21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仍低于本統籌地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標準的,各統籌地區要補齊到統籌地區基本保障線標準,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對這部分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退休人員,由原用人單位向其所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經辦機構申請確認基本養老金標準后,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政機構核定補差金額,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4、臨汾工傷賠償傷殘死亡保險待遇標準政策調整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具體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
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方案應在2014年8月中旬前報省廳備案;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并于10月底前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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