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鼓勵全民創業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全民創業、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12)39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的微型企業應符合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標準,且實際貨幣資金達到15萬元,并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市戶籍人員就業。
第三條 重點扶持從事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文化旅游、居民服務、農產品產銷加工、食品生產、民族手工藝品加工等生產型、實體型、生產性服務業微型企業。
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微型企業不列入扶持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業。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從2013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微型企業不少于1000戶,帶動就業不少于5000人。
第五條 成立蘭州市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縣(區)分管領導,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負責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委,具體負責推進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和落實相關工作措施和辦法。負責每年提出扶持微型企業行業指導目錄。各縣(區)人民政府也要相應建立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職責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條 微型企業在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5萬元后,政府給予5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
第七條 微型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市對微型企業及特定行業、區域、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外,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的所有稅收中市級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總額進行等額獎勵。累計對單個微型企業稅收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20萬元的銀行貸款或擔保支持。
第九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 創業申請
第十條 享受創業扶持政策,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本市戶籍人員或來蘭州取得居住證并居住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員;
(二)具有創業能力;
(三)初次創辦企業;
(四)創辦的企業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5萬元;
(五)申請人與他人創辦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出資比例不低于全體投資者出資額的50%;
(六)帶動5人(含創業者本人)以上本市戶籍人員就業;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各縣(區)工信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一)、(二)、(六)、(七)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推薦意見。申請人將上述材料提交創業所在縣(區)工商局。
第十三條 縣(區)工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三)、(五)項的規定進行初審。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并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有關前置許可及扶持微型企業應當具備的相關手續等,縣(區)工商局將申請資料匯總后,將申請資料移送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
縣(區)工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資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 創業培訓、審核及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 縣(區)工信局收到申請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由工信和人社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按有關規定開展免費創業培訓(已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培訓合格后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
第十五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后,應當在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指定的銀行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開設基本賬戶,并在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前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向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提交有關前置許可資料和創業投資計劃書后,縣(區)工信局進行初審,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提交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名單和申請材料報送至市工信委。
第十七條 創業審核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創業者基本情況;
(二)投資資金證明及經營場地證明;
(三)帶動人員就業相關證明;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證明材料;
(五)投資計劃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擬創辦微型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2)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及管理計劃;
(3)市場預測及營銷策略;
(4)創業投融資計劃;
(5)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等財務規劃;
(六)注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八條 市工信委應及時將各縣(區)報送的名單及資料提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結束后,通知縣(區)工信局,將本縣區通過審核的申請人相關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創業所在縣(區)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九條 創業所在縣(區)工商局收到移送的申請人注冊登記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微型企業注冊登記。
第二十條 市、縣(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市工信委確定的扶持名單,按市、縣(區)6:4的比例將資金撥付到縣(區)財政局,稅收獎勵資金按照市、縣(區)稅收受益比例由市、縣(區)財政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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