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拆遷補償最新標準,萊蕪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fā)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fā)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guī)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萊蕪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萊蕪拆遷補償標準請以萊蕪官方發(fā)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萊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的房屋征收實施工作;區(qū)人民政府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為區(qū)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高新區(qū)管委會、雪野旅游區(qū)管委會、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農高區(qū)管委會為本功能區(qū)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市場監(jiān)管、規(guī)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信訪、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承擔。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業(yè)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房屋建筑物拆除過程中,應當做好施工安全生產和揚塵治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以下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一)房屋析產變更等,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二)營業(yè)登記,改變房屋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房屋;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由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房屋征收、國土資源、規(guī)劃、城市管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管、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并出具相關認定和處理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qū)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城市管理、信訪、審計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維穩(wěn)、信訪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qū)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決定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相應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實行就地或異地房屋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一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作出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選址、設計、建設或購置。未經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和現售備案手續(xù);舊城區(qū)改建時,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優(yōu)先建設后,方可建設其他房屋。
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明或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明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被征收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明計戶。無不動產權屬證明的,以街道辦、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有效證明計戶。
第二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6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出示單位或社區(qū)居委會相關證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46方米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46方米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被征收人不承擔。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超出46方米面積部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方米15元對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機器設備、物資、辦公設施等搬遷費用,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搬遷或實施司法強制執(zhí)行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獎勵和補助。
(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每提前1天每戶獎勵1500元。
(二)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內按期搬遷、騰空房屋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每戶獎勵1500元。
(三)對生活困難、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難并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適當給予補助。
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不少于10天,逾期取消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和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每方米每月10元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本條(一)款標準給予一次性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三)臨時安置費每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八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規(guī)劃用途、經濟效益等不同,按照生產、辦公、商貿等類別,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一)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和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積,生產、倉儲類房屋每月每方米15元,辦公、公益類每月每方米20元,商貿、服務類每月每方米30元,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一)款標準給予一次性6個月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第二十九條 在征收范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不動產權屬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營業(yè)地點、時間相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事實營業(yè)補助。
(一)臨街房屋,實際用于營業(yè)的建筑面積部分房屋評估價格最多不超過8%給予補助。
(二)非臨街的房屋,不超過5%的事實營業(yè)補助。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適時調整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獎勵等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一。
第三十八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公布一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10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嚴禁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依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同時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相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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