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初創階段的稅收優惠事項
在企業初創期,納稅人除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等普惠式的稅收優惠外,部分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業創新臺和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也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銷售額未達起征點的個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七)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八)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九)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60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十)對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十一)對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十二)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十三)對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十四)對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十五)自5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六)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七)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及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八)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九)對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十)對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十一)對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十二)對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十三)對符合條件的自行開發生產銷售軟件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四)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二十五)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二十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二、企業成長階段的稅收優惠事項
在企業成長期,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臺了購買設備退稅、轉讓技術免稅、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特殊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七)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二十八)對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十九)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十)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十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大行業的企業,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上述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十二)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上述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十三)對企業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十四)對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五)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六)對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十七)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八)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十九)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十)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十一)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十二)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十三)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四十四)符合條件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十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企業成熟階段的稅收優惠事項
對已發展壯大處于成熟期的企業,國家出臺了企業重組過程中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增值稅,遞延繳納所得稅等支持企業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進一步促進“雙創”企業做大做強。
(四十六)對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
(四十七)對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四十八)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四十九)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可以均不確認所得。
(五十)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十一)納稅人實施重組,符合文件規定的,可適用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享受暫不確認轉讓所得、繼承稅收優惠、繼續彌補虧損等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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