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泰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市市轄區(含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范圍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收體制】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征收和補償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本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房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作機制】 市轄區實行屬地征收與補償制度。相關區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負責作出征收決定并組織實施。
泰安高新區管委會和泰山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決定由征收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應向委托實施單位支付房屋征收工作服務經費,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條 【征收委托業務】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測繪、調查摸底、征收補償費用預算、預評估、房地產評估、征收拆遷服務、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啟動程序】 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申請及擬征收房屋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的說明;
(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四)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合法性審查、確定房屋征收項目】 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提報的房屋征收項目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
第九條【確定擬征收范圍】 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擬征收房屋范圍并公布。
第十條 【確定和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項目以及擬征收房屋范圍確定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確定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一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擬征收房屋范圍確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報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凍結通告發布、征收范圍內的禁止活動】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公布之日起三日內,發布凍結通告。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調查登記、未經登記房屋的認定處理】 在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財政、國土資源、房管等部門,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涉及的有關單位和擬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便利,并積極配合。
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房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認定,并作出書面處理意見。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四條 【征收補償方案的擬定】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戶型設計、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及安置選房辦法;
(六)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五條 【征收補償方案的論證、征求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舊城區改建的聽證程序】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 【人數較多的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五百戶(含)以上或房屋征收面積達到五萬方米(含)以上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涉及被征收人五百戶以下或房屋征收面積五萬方米以下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轄區內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由管委會會同屬地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征收補償費足額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五日內,征收補償費用籌集單位應將不低于征收項目預算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五十預付區房屋征收部門,剩余費用根據房屋征收進度及時支付到位。
第十九條 【征收決定公告、救濟途徑】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 【補償內容】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一條 【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九十。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用途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有爭議的,根據爭議內容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認定,并出具書面認定意見。
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征收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四條 【貨幣獎勵政策】 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且在征收項目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移交房屋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舊城區改建中就安置規定】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及差價結算辦法】 住宅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選擇房屋,在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就安置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等面積安置部分不找差價;在不同區位異地安置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等面積安置部分,按照雙方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十方米以內(含十方米)的,按泰安市上一年度末相似類型房屋的建安成本價結算;超過十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價結算。產權調換房屋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承擔,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結算方式的,也可以按市場評估價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八條 【最低面積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建筑面積四十五方米多層住宅進行最低面積補償;安置高層住宅進行最低面積補償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四十五方米多層住宅的套內建筑面積。按照最低面積補償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承擔。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九條 【搬遷費】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需要周轉過渡的,給予二次搬遷費。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征收住宅房屋,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區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公布的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直至通知回遷結算交房截止日;被征收人選擇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公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直至通知回遷結算交房截止日。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結算回遷后,再一次性支付三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一條【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結合經營類型和房屋所處位置,合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區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公布的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直至通知回遷結算交房截止日;被征收人選擇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公布的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直至通知回遷結算交房截止日。
第三十二條 【出租情形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征收人可與承租人依法解除合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分配,雙方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充分協商。雙方存在糾紛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存,不妨礙征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搬遷獎勵】 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并騰空移交房屋的,給予搬遷獎勵。
第三十四條 【搬遷過渡期限】 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住宅的,搬遷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住宅的,搬遷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過渡期限,根據工程工期合理確定,具體期限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附屬物評估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物價值補償及設備、大宗物品等遷移費用,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涉及特殊設備等的遷移費用,評估機構可選聘技術水高、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會商,作為評估參考。
第三十六條 【住改非的情形】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作營業用房,房屋權屬證書與營業執照注明的住所(經營場所)一致,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合法經營的,按被征收房屋證載用途給予補償安置,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七條 【設有抵押權的情形】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管線遷移】 因房屋征收需要遷移管線的,由權屬單位負責遷移。
第三十九條【公布評估機構選定方式、協商選定評估機構】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代表和律師、公證人員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依法、獨立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合法地開展評估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一條 【征收補償協議內容】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結算方式、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四十二條 【作出補償決定的情形、公告、救濟途徑】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搬遷義務】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四條 【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房屋、土地的注銷登記】 被征收人搬遷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異地安置的保障政策】 住宅房屋異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回遷安置后,安置小區的社會事務及物業管理等,統一納入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
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書或區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在子女入托、入學方面,可享受原房屋所在學區入學政策,也可享受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學區入學政策。被征收人就業、養老、醫療、低保等,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管理】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建設部門職責】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市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業管理。
第四十九條【計劃管理及項目備案制度】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重點項目和城市建設投資計劃,依法編制并公布市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
區人民政府在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制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前,應征求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條【房屋征收行業、從業管理】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市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區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五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房地產評估、征收拆遷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的監管,實行跟蹤考核,建立信用檔案,將服務質量作為評價中介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納入屬地負責、行業監管的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業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房屋拆除、揚塵防治及垃圾外運費用,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五十三條【舊城區改建群眾監督制度】 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居(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代表組成房屋征收監督組織,向房屋征收部門反映有關房屋征收的意見建議,監督房屋征收活動并協助做好搬遷動員工作。
第五十四條 【督查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將重點征收項目納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各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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