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醫保費如何繳納?
●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用于建立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六級及以上殘疾軍人個人不繳費。
●參保人員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未繳費次月起,其參保人員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在符合參保條件的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或繳費連續中斷3個月的,視作中斷繳費。中斷后辦理參保手續并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其參保人員方可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哪些人應參加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杭省級機關、群眾團體和省部屬事業單位等單位的在職職工及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醫療費用如何結算?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
●首先由個人賬戶當年資金支付。
●個人賬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先行承擔門診起付標準。具體為:在職職工1000元;退休人員(含建國前老工人)300元。
●超過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支付。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5%;二級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統籌基金支付85%;一級和其他醫療機構(含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95%;建國前老工人,統籌基金支付100%。
住院醫療費用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
●一個結算年度計算一次起付標準,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按高級別醫療機構計算。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300元。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付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賬戶歷年資金支付,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
●住院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支付。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個人支付: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82%,退休人員88%;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85%,退休人員90%;在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88%,退休人員92%;在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4%。4萬元以上,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88%,退休人員94%;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在一級和其他醫療機構(含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92%,退休人員96%。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支付比例在退休人員基礎上減半執行。
省級大病保險
已參加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必須同時參加省級大病保險。大病保險所指的“大病”是以費用來確定的,職工合規醫療費用超過一定的起付標準,超過部分可享大病保險。
起付標準
●一個結算年度內,省級大病保險設一個起付標準,起付標準參照全省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水確定。省級大病保險年度最高補償封頂線為起付標準的15倍。
●據了解,2017年省級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3萬元。
保險基金分段支付比例
省級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合規費用,由省級大病保險基金和個人分擔。省級大病保險基金分段支付比例為:
●高于起付標準且低于起付標準5倍(含)部分,承擔60%;
●高于起付標準5倍且低于起付標準10倍(含)部分,承擔70%;
●高于起付標準10倍以上部分,承擔80%。
“省級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醫療保險費繳納標準
醫療保險費繳納標準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參加省級醫療保險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8%。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大病保險基金。
在職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5%的比例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個人賬戶和大病保險基金。
醫療費用報銷結算
參保人員應憑社會保障卡和醫療保險證歷本到省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
應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如何結算
●參保人員發生的不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直接向參保人員收取。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規定應當由個人自理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直接向參保人員收取。
以下情況不列入省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在境外就醫的;
●應由第三人負擔的;
●應從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中報銷的;
●應由公共衛生經費負擔的;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省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但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省級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省醫保中心按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省級統籌區外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何結算?
●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轉直轄市、其它省會城市、省外計劃單列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由省級醫療保險定點的三級醫療機構提出轉外診治建議,經省醫保中心備案,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理10%后,憑相關資料向省醫保中心申請按規定報銷;未經備案自行到以上地區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自理20%。
●參保人員因故需要到省級統籌區外學習、工作或居住連續一個月以上的,可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后在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按規定到省醫保中心報銷。
●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期間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支付后,至省醫保中心按以下規定處理:
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在報銷時提供急診證明的,可按規定報銷。
非急診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10%,再按規定報銷。其中,在直轄市、其它省會城市、省外計劃單列市發生的醫療費,自理20%。
非急診治療需要,在當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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