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人民日報》(2010年11月02日16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第三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人民日報》(2010年11月02日16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代表依照本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第六條 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七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
代表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八條 代表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代表可以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
第九條 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第十一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團提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人選,提出意見。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政府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并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副*和人民政府員的人選,并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團的人選,提出意見。
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副*、委員的人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表決通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十三條 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按照*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副*,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副*和人民政府員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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