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辦日將《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修訂草案)》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等三種情形之一的,將被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規定(修訂草案)》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超過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警示通報,并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一、二、三項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眾可以在2017年3月20日前,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605@163.com。
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委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七)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八)承辦上一級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下設辦公室,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和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央、省屬駐地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訂轄區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負責轄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督促、檢查同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安委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安委會成員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系;
(八)具體承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及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工作;
(四)對煤礦、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對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煙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
(一)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下達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二)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納入項目管理;
(三)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化工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四)負責能源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教育行政部門
(一)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四)負責學生在校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負責安全與工程科學及職業衛生相關學科建設,培養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專業人才;
(六)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三、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四、工業與信息化部門
(一)負責工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二)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三)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機構負責軍工單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通信業及通信設施建設和物流、建材、冶金有色、石化工、輕工、醇基燃料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六)中小企業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指導中小企業、鄉鎮企
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公安機關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負責消防安全管理;
(三)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七)負責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的統計分析和數據上報。
(八)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司法行政部門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構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監獄管理機構負責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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