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簡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服務提供、運營管理、設施設備維護、安全保障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運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保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以及加油(氣)站、電車觸線網、整流站和電動公交車充電設施等相關設施。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落實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供給、設施建設、路權分配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鼓勵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企業實行規;⒓s化經營。
第七條 國家鼓勵推廣新技術、新能源、新裝備,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設,推進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應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發展和社會公眾基本出行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修改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
編制、修改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應當科學設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場站布局、換乘樞紐和重要交通節點設置,注重城市公共汽電車與其他出行方式的銜接和協調,并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各方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和社會公眾出行需求,科學論證、適時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和站點,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
第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對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以及規模居住區、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工業園區等大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制定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科學設置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通行信號系統、港灣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社會公眾出行調查,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收集、分析社會公眾出行時間、方式、頻率、空間分布等信息,作為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線網的依據。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站點進行統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換乘。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選擇運營企業,授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擇優選擇取得線路運權的運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第十五條 申請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線路運營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服務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統一的期限。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運營線路、站點設置、配置車輛數及車型、首末班次時間、運營間隔、線路運營權期限等;
(二)運營服務標準;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責任;
(四)執行的票制、票價;
(五)線路運營權的變更、延續、暫停、終止的條件和方式;
(六)履約擔保;
(七)運營期限內的風險分擔;
(八)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九)運營企業相關運營數據上報要求;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調解方式;
(十二)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期限屆滿,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第十四條規定重新選擇取得該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
第十九條 獲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要求提供連續服務,不得擅自停止運營。
運營企業需要暫停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自擬暫停之日7日前向社會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臨時指定運營企業、調配車輛等應對措施,保障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第二十條 在線路運營權期限內,運營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線路運營權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運營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在線路運營權期限內,運營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終止其原有線路運營權。合并、分立后的運營企業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與其就運營企業原有的線路運營權重新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票制票價的制定和調整,依據成本票價,并按照鼓勵社會公眾優先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則,統籌考慮社會公眾承受能力、政府財政狀況和出行距離等因素,確定票制票價。
運營企業應當執行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票制票價。
第二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并按規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送運營信息、統計報表和年度會計報告等信息。年度會計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運營企業實際執行票價低于運營成本的部分,執行政府乘車優惠政策減少的收入,以及執行搶險救災等政府指令性任務發生的支出等。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運營企業的運營成本核算制度和補償、補貼制度。
對于運營企業執行票價低于成本票價等所減少的運營收入,執行政府乘車優惠政策減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所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補償、補貼。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數量、車型配備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一)在規定位置公布運營線路圖、價格表;
(二)在規定位置張貼統一制作的乘車規則和投訴電話;
(三)在規定位置設置特需乘客專用座位;
(四)在無人售票車輛上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五)規定的其他車輛服務設施和標識。
第二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一)在規定位置公布線路票價、站點名稱和服務時間;
(二)在規定位置張貼投訴電話;
(三)規定的其他站點服務設施和標識配置要求。
第二十七條 運營企業聘用的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無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記錄。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實期滿;
(二)最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違規記錄;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第二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乘務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安排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上崗。運營企業應當將相關培訓、考核情況建檔備查,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履行相關服務標準;
(二)按照規定的時段、線路和站點運營,不得追搶客源、滯站攬客;
(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票價收費,并執行有關優惠乘車的規定;
(四)維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和車廂內的正常運營秩序,播報線路名稱、走向和?空荆崾景踩⒁馐马;
(五)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六)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處置,保護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棄車逃離;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服務規范。
第三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線路、站點、運營間隔、首末班次時間、車輛數、車型等組織運營。未經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運營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內容。按照第十七條規定變更協議內容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制定行車作業計劃,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營企業應當履行約定的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并如實記錄、保存線路運營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上報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運營企業人員、資產等信息,場站、車輛等設施設備相關數據,運營線路、客運量及乘客出行特征、運營成本等相關數據,公共汽電車調查數據,企業政策與制度信息等。
第三十三條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設、重大公共活動、公共突發事件等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正常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線路運營的變更、暫停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公眾出行便利、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優化等需要,組織運營企業提供社區公交、定制公交、夜間公交等多樣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運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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