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大連市首部關于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大連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高考知識網小編提供的大連市安全生產條例,快來看看吧。
大連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7年4月25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5日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并對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參與安全生產活動,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有關協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制訂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行業守則,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
第八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相關的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
依法嚴格實行高危行業安全準入條件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借鑒實施國際先進安全技術標準。
第九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知識納入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國家、省的相關規定;
(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配備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機構或者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標準,保障產品或者工藝設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技術措施,以及應急救援技術措施;
(三)檢查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并及時組織處理;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技術機構及技術人員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單位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班組長或者現場帶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布置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檢查確認作業場所、設施、設備、工具以及防護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回檢查作業環境、安全設施及生產系統,及時排查并按照規定處理事故隱患;
(三)實施崗位安全標準化作業,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糾正和制止不安全行為。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具備安全生產技能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報告,依法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從業人員可以簽署年度安全生產承諾書,承諾知悉并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下列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
(一)新入職、轉崗和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崗人員;
(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崗位人員;
(三)勞務派遣、臨時用工、實人員。
其他需要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危險等級進行分類管理,制定相應整改方案,逐項治理。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國家、省規定的危險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嚴格實施作業前風險分析;
(二)制定作業和應急處置方案,明確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三)審批人員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批作業票證;
(四)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統一指揮、管理和監護,并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五)在作業現場采取照明、通風、檢測、通信、監測和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等措施,按規定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六)確保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七)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維修、維護項目,應當對承包單位的維修、維護活動進行監督,不得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鼓勵采取預測性維護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對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等進行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 高危行業領域、大中型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建設項目、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天進行安全風險自查,由主要負責人將自查結果在作業、經營場所進行公告;并應當按照不同行業風險分級方法,排查風險、組織評估防控措施,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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