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來曾在軍隊服役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參戰人員包括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參試退役人員是指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等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和《關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分別規定:對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
1、參戰退役人員登記審核表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登記審核表;
2、身份證、戶口薄、退伍證復印件;
3、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凡個人向原所在部隊索取的證明材料無效);
1、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村(居)委會進行初審后上報鄉(鎮)民政辦;鄉(鎮)民政辦向檔案管理部門調閱當事人檔案,以個人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認真核實其身份。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將有關登記表、個人有關資料以及個人檔案等材料上報縣民政局優撫股。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審查。縣民政局優撫股依據軍隊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享受生活補助條件的,經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縣民政局黨組研究。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所在鄉鎮民政辦,并說明理由。
3、公示。縣民政局黨組研究同意后,公示7個工作日。
4、上報審批。公示無異議的,優撫股填報《湖南省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登記審核表》,連同其他材料,一并上報懷化市民政局優撫科審批。
5、頒發證件。根據懷化市優撫科的批準時間,縣民政局優撫股書面通知鄉(鎮)民政辦,并向當事人頒發湖南省民政廳印制的《優撫對象定期生活補助金領取證》。申請人從被懷化市優撫科批準后的第二個月起享受相關待遇。
四、發放標準:依照當時政策規定標準發放。
全國參戰參試落實情況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贛府廳發【2007】17號文
對所有企業已退休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在個人現有養老金基礎上,上浮10%比例,增長,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補助。(2008、2009、2010年)未報告,對所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和在企業下崗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230元生活補助,對所有農村和城鎮無業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175元生活補助。
安徽
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民優字【2009】126號文
一、給予在企業退休“兩參”退役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在企業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月每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150元,所需要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2010年未報告)。
二、在鄉和城鎮無工作“兩參”退役人員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報告)。2009年元月份起執行。
湖南
對所有“兩參”人員發給350元的生活補助。
浙江
浙民優【2007】143號文件精神,對所有未領取定期補助的參戰人員給予生活補助(數額多少未報告)。
云南
在企業參戰參試人員未領取定期補助的人員給予發參戰補貼(金額多少也未報告)
貴州
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財政廳、黔民發[2007]48號文,優撫標準隨經濟發展在不斷變化,其中2008年標準如下:
1、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復員或退伍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按照現行國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軍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必須持有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帶病回鄉證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參戰退役人員: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對這部分人員的認定主要以本人檔案記載為依據,也可以通過二名參戰戰友證明認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對這部分人員實施了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全市統一調整提高參戰、參核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從2008年10月起,參戰、參核退役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寧波
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從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過年費900元,8月1日發100元的東西。
深圳
深圳市參戰、參試人員,每月每人發360元的生活補助。
青島市
1、青島市人民政府改變對那場已經發生的中越戰爭看法,改革對參戰人員不合理待遇,同時提高參戰人員的政治待遇。
2、農村籍和企業下崗以及待遇低的企業在職參戰人員,30年工齡無條件的辦理退休,其退休、在崗工資不得低于青島市社會均工資,每年按照社會均工資遞增而遞增。
3、提高參戰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市級勞動模范或正處級公務員標準。參戰人員是用生命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功臣。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按照低保戶或最低收入標準處置,是對國家功臣的功績貶低褻瀆。
4、對參戰人員應發放優撫證書,參戰人員各種福利待遇應形成文本規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時傳達、落實國家有關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參戰人員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屬的待遇及去廣西、云南掃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實。
6、所有參戰人員含行政事業、企業在職人員一律永久享受國家財政參戰優撫補助。及時提高上調優撫補助標準。
7、安撫作戰有功人員,視功績大小,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醫療保險待遇。
8、允許參戰人員集體去廣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園舉行的悼念活動,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為對越自衛還擊戰老兵紀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樹立愛國主義。
9、決不能把參戰人員視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敵對分子一面。政府不解決參戰人員應得到的待遇,允許我們保留國家賦予的權利繼續上訪各級部門領導。
1、關于生活補貼變“榮譽金”的問題:
過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襲“扶貧”的思維,定位在“救濟困難”。由于受時間和年代的限制,這種定位與社會經濟發展明顯滯后,造成了許多問題,有關榮譽性的褒獎政策,我們做了許多工作。新的頂層設計方案民政部已向國務院提交了報告。大家集中來北京反映意見,有利于對該項工作的推進。對“兩參”退役老兵更適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進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準,何時出臺政策,民政部無法預測,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
2、關于“參戰”人員待遇問題:
吳國家早期出臺的“參戰”人員優撫政策考慮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為親自主持并參與文件制定的經歷者,2007年建軍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說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對全國退役軍人而言所有的參戰參試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號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執行作戰任務參戰的全部老兵都應該享受補貼優撫。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確14次執行作戰任務的人員為參戰人員,又核定660次戰斗參與者為參戰人員,不是后來指“家在農村和城市無工作且生活困難的”,對于執行文件的缺陷與不足,希望大家從中國的國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雖然文件由總參主持制定,但具體落實由民政部執行。民政部沿襲慣表述,對“部分”再限定,造成了后來“參戰”人員優撫待遇不能全受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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