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2016遼寧省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現在我們來了解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的被拆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機的國有房屋及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的管理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權的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計劃實施。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鄉建設、土地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有利于城市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堅持公、公正、公開、等價有償原則。
第六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市建設動遷安置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政府及公字、城管、土地規劃、房產、工商、金融、郵電、電業、自來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向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包括拆遷范圍和戶數、拆遷期限、實施步驟、補償方式攻測算方案以及安置住房的來源、區位、戶數等);
(三)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批準文件和規劃建設面圖;
(五)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批準文件或中標通知書;
(六)指定商業銀行出具的房屋拆遷補償金存款證明;
(七)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房屋滅跡和產權注銷手續。
經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房屋拆遷補償金由拆遷人按拆遷面積每方米800無存入指定銀行專戶,未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抽逃。
第十一條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當日,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停水、停電、停煤氣、停電話的日期等以房屋拆遷通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實行封區,停止辦理下列手續:
(一)房屋買賣、交換、出租、抵押、典當、贈予、分割、析產、調換、新建房審批;
(二)核發營業執照;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用地審批。
(四)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并等。
停止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12個月。如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期滿前20日報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并于期滿前10日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時6個月。
第十二條應合理確定拆遷期限,一般拆遷量在200戶以內(含200戶)的為30日,200戶以上的為45日。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第十三條拆遷房產部門管理的房屋,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產權調換、交納租金協議。
第十四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拆遷范圍或延長拆遷期限的,必須報請原批準機關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拆遷人超過6個月仍不拆遷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房屋拆遷許可證》。因此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由拆遷人承擔。拆遷人拒絕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過指定銀行從拆遷補償金中劃出,對被拆遷人給予賠償。
第十六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并持有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委托拆遷人應對擬拆遷項目進行前期調查摸底,提出測算報告;組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書;動員搬遷及信訪接待;組織驗收房屋回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證;擬訂回遷安置方案;審定回遷房戶型圖紙,排列回遷選房順序。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的內容包括:
(一)產權歸屬;
(二)補償形式和金額;
(三)安置地點和戶開支面積;
(四)貨幣安置價格;
(五)拆遷過渡方式和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當事人認為需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文本,并經房屋拆和過主管部門簽證。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有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提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裁決;如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拆訟。其間,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本辦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第十九條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被委托拆遷人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條拆遷期滿后,被拆遷人拒絕搬遷或者違章建筑房屋拒絕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必須先建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后建其他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房屋必須符合安置戶型標準。房屋朝向、樓層、戶數提留按規劃設計面積與回遷安置面積之比進行。回遷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設計標準和質量標準。
拆遷人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建筑施工圖和回遷安置方案,必須在施工前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經批準,被拆遷人選房定位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的完整,不得損壞房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相應承擔賠償責任。拆遷的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實行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拆遷人及被委托拆遷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移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算。
第二十六條拆除公有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造價收取擴建費,由被拆遷人承擔,超出安置標準以外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的商品房指導價格結算。
第二十七條拆除私有住宅,產權人要求保留產權,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部分,按照新建房屋拆建筑造價收取擴建費;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超出安置標準以外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的商品房指導價格結算。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應按照原房性質、結構、規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定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可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拆遷人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糾紛。在拆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的合理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糾紛當事人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拆遷。
第三十一條拆遷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所有或者農民自有的有照住宅房屋,產權人要求保留產權可進行產權調換;不要求保留產權的按重置價格補償。拆遷城市戶和農戶混居區的農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標準安置補償。
果樹補償標準為5.00元/年輪;房屋附屬物按重置價格進行核算;蔬菜大棚按重置價格進行補償。拆除集體所有土地上非農業戶的房屋,其地上附著物、農作物及經濟作物等不予補償。
農戶個人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拆遷人一次性發給從業人員每人補助費600元,從業人員自行領取。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安置。安置形式為原地回遷安置、易地回遷安置及貨幣安置。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的新房安置地點,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新建工程性質確定。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兼有住宅的,原則上就地就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對被拆遷人易地回遷安置或者貨幣安置。
第三十四條違章建筑不予安置。確有長住戶口2年以上,獨立房屋長期居住,由有關單位證明為無房戶的,可以為其進行代建住房,代建標準為一室摟房,不低于40建筑方米。代建費全部由被拆遷人承擔,代建費標準按主體造價收取。不允許并戶代建和更名上樓。1998年1月1日以后辦理的戶口和新建的違章建筑一律不予代建。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義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回遷房源總戶數。
第三十六條拆遷結束后,根據拆遷人提供經過審批的安置方案,于施工前將拆遷順序及安置房源公開,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房定位,新樓竣工后按此辦理進戶手續,擴建費一次交齊。
第三十七條拆遷有照(證)住宅房屋,按照原面積和居住間數進行安置。安置標準為:
原面積14至22方米(含22方米,下同)房屋一間,安置40建筑方米以內一室樓房;
原面積23至28方米,房屋一間半,安置53建筑方米以內1.5室樓房;
原面積29至34方米,房屋2間,安置58建筑方米以內2室樓房;
原面積35至40方米,房屋2.5間,安置70建筑方米以內2.5室樓房;
原面積41至46方米,房屋3間,安置80建筑方米以內3室樓房。
原面積和居住間數其中一項高于標準,按上限上靠進行安置。原面積超出最高標準的,參照上述標準處理。原房每間最少不得低于14方米。
第三十八條回遷房屋在實行綜合均價的基礎上,確定各層價格,差價互補。樓層價格在回遷安置方案中確定。拆遷人未按回遷標準設計,超出標準部分和因規劃設計的原因超出5方米以內,按標準內價格收費。產權人非系親屬不允許并戶上樓。
第三十九條拆遷經營性房屋,按照原房屋的建筑規模和使用功能進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原房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最高不得超過800元。由于設計原因,安置建筑面積超過原面積30方米以內部分,承擔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的商品房指導價。超過30方米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住宅房屋改變使用性質,作經營性房屋使用,按住宅房屋安置;要求安置網點,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四十條樓房拆遷實行貨幣安置和易地回遷安置。原地建住宅的原地回遷安置。樓房拆遷實行過渡拆遷,具體辦法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拆遷住宅的補助費標準為:
(一)由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以房照(證)為準。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方米給付5元;臨時過渡搬遷的,每方米給付10元。
(二)在規定的回遷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置住處的,拆遷人原面積每月每方米3元,最低不少于60元發給租房補助費。
(三)電增容費、原有煤氣、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因拆遷引起或增加的費用,由拆遷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付被拆遷人。
第四十二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回遷時間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回遷安置期限從公布拆遷之日起計算。規劃建筑面積5萬方米以下的,為1年零6個月;5萬方米以上,10萬方米以下為2年,高層建筑或10萬方米以上,不得超過2年零6個月。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回遷時間的,應當參照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準增發租房補助費。延長半年以內的增加50%;延長半年以上至1年的增加100%;延長1年以上的增加200%。
第四十三條拆遷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拆遷前正常生產經營的,在規定的回遷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或者由主管部門協助解決臨時生產經營用房,繼續維持生產經營的,拆遷人應當以上年市月社會均工資為標準,按照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參加勞動保險1年以上的職工人數(含離退休職工,下同),一次性付給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不能解決臨時生產經營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以上年市月社會均工資額為標準,按月發給參加勞動保險1年以上的職工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回遷。
拆除用于辦公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付給每方米1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除個體工商業戶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一次性安置的,每方米付給10無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搬遷的,每方米付給20元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貨幣安置是指拆遷人以人民幣為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安置款,被拆遷人領取安置款后,自行購房安置。安置標準按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具有房照的私有房,非住宅性房屋可實行貨幣形式安置。
(一)拆除私有住房貨幣安置標準:
貨幣安置金額=被拆除有照房屋面積×商品房均價格×70%+(戶型面積-原面積)×主體造價×15%。
1、產權人(具備市房房照的房屋)貨幣安置額=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當地同類非住宅商品房均價格×80%-被拆遷人承擔重置價格的結構差價。
2、被遷企業貨幣安置額=拆除有照房屋建筑面積×當地同類住宅商品房均價格×50%+3個月×上年市月社會均工資額×參加勞動保險一年以上的職工人數+貨物運輸、設備拆裝費用+原配套設施成新費用。
(三)有照(證)住宅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貨幣安置。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均價格,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比照原地普通商品房價格確定,并出據書面材料作為貨幣安置的依據。
第五章法委責任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挪用、抽逃拆遷補償金的,2年內不予批準房屋拆遷申請。
第四十七條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建筑施工圖和回遷安置方案未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取消其開發資格。
第四十八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和賠償損失,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對拆遷人按照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方米處以10元至20元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按照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方米處以20元至40元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準的,對拆遷人處以提高或降低額1至2倍的罰款。
(四)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對拆遷人處以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基本造價1至2倍的罰款。
關聯法規: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
關聯法規:
第五十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或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遼陽縣、燈塔市、宏偉區、弓長嶺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陽市人民政府1995年發布的《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第10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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