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31號令)、《徐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辦法》(市政府第96號令)、《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現就2017年徐州市區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年度審核認定(簡稱年審)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繳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年審
(一)年審對象
徐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和城鄉經濟組織、部省屬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不參加年審。
(二)年審內容
對用人單位2016年度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用人單位從業殘疾人員的審核認定;同時,將審核認定的結果實時提供給用人單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三)年審材料
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到當地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年審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加蓋單位鮮章)(登陸“徐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xzcl.gov.cn/”);
2、機關、團體、事業等單位提供機構編制管理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
3、用人單位2016年度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新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有效)原件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與從業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在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殘疾人職工2016年度的工資發放單,用人單位在2016年度為從業殘疾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明細清單證明(用人單位到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機構辦理,咨詢電話 :12333、85805702 、85805708);
6、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為其它必要的相關材料。
對用人單位提供以上材料不齊或存在問題的,由各年審點工作人員現場出具就業年審情況一次性告知單,明確告知其限期補辦或糾正等相關事宜。
(四)年審受理責任主體與職責范圍
市殘聯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負責的年審對象包括:中央、國家、部委、省直屬駐徐機關、團體、事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市地稅局第三分局基礎管理一科管轄的用人單位,以及其他市本級機關、團體、事業等用人單位。
各縣(市)、區殘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的年審對象包括:本地區行政轄區內(除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負責年審對象外)的用人單位。
(五)年審時間
根據省地稅、省殘聯年度工作安排和我市工作實際情況,2017年市區集中年審受理起止日期:2017年4月19日至5月30日。對逾期未參加年審認定的用人單位,一律視作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處理。
二、保障金征繳
(一)保障金計算方法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 征收比例 %。
具體征收比例由市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并向社會公告。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年均數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于次年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障金,成立不足一月的,不繳納保障金。
(二)申報繳納時間及方式
2017年申報繳納時間為:2017年6月1日-6月30日;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或上門方式如實申報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等信息并繳納保障金。
(三)保障金征收機關與職責范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財政部門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為:本級財政供養單位,包括本級行政、參照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地稅機關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為:財政代征機關事業以外的各類用人單位。
(四)保障金繳納
1、已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經當地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按應繳納的保障金,向征收機關足額申報繳納。
2、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應繳納的保障金向征收機關足額申報繳納。
3、對拒報或逾期不申請辦理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的用人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征繳納保障金。
4、對少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及虛報用人情況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用人單位,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計征應繳納保障金。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除責令限期補繳外,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將列入社會信用體系失信黑名單,并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省、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
(五)保障金減免
對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條件,需減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附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的上年度本單位財務決算報表),按規定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手續。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
對按期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需緩繳保障金的繳費單位,由單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同意后,予以緩繳,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后須如數補繳。
三、實施按比例補貼和超比例獎勵
對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參加當地當年年審認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社會福利企業除外)實施按比例補貼和超比例獎勵制度。
申請按比例補貼和超比例獎勵的用人單位,應填報《江蘇省用人單位按比例補貼和超比例獎勵申請審批表》、《用人單位在崗殘疾人職工花名冊》(登陸“徐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xzcl.gov.cn/),并提交單位法人證照及按比例就業年審認定證明、與殘疾人職工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單位鮮章),向受理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對2017年7月21日前仍未完成按比例補貼和超比例獎勵申請審批的用人單位,將視為自動放棄,逾期不予受理。
各縣(市)可參照本通知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按照省、市政府令相關文件規定和市財政局、徐州地方稅務局、市殘聯、市信用辦工作要求組織實施。
徐州市財政局
江蘇省徐州地方稅務局
徐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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