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工傷保險報銷范圍為醫療費、康復費、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基本賠償花費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花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事項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準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無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組織治療。
(二) 住院伙食補貼費
1、準則: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交通費、食宿費
1、準則: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醫療組織出具診斷證明,經辦組織認可,工傷工人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康復治療費
1、準則:治療工傷所需花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事項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準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限定,康復治療需經辦組織組織專家評定。
(五) 輔助器具費
1、準則:各省、直轄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準則。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本領判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準則:原薪水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本領判定委員會確認,能夠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出12個月。工傷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組織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流程,依地方限定。
(七) 護理費
1、準則: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 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工人月均薪水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工人月均薪水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工人月均薪水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本領判定委員會確認,工傷工人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工傷和外出醫療差旅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
傷殘津貼:1-4級傷殘人員按月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90%、85%、80%、75%。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其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為基數)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喪葬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
⑶遺屬撫恤金:發放基數與標準:死者生前12個月均繳費工資,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1、申報:由用人單位填寫《工傷待遇申領表》,并提供有關資料進行申報;
2、初審:工傷生育處業務人員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次審核;
3、復審:復審經辦人對初審資料進行復審核定,初審申報資料是否齊全和待遇執行標準、計算是否正確真實,資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給初審經辦人;
4、審批:工傷生育處長進行業務審批,確認后在《工傷待遇申領表》上簽字,轉給費用撥付經辦人員。
5、撥付:業務部門完成當月全部費用審核后,由撥付經辦人員進入微機費用撥付界面進行當月費用撥付。
6、歸檔:整理材料,每月裝訂成冊,一年后移交檔案室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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