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被征收房屋屬個人或單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和補償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性質和面積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屬國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賃憑證為計戶和補償依據。
(一)租(住)戶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租(。⿷簦易猓ㄗ。⿷粼诤灱s期限內搬遷的,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在收回市政府規定的住宅產權補償款后,由租(住)戶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并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搬遷;
(二)租(。⿷艏捌渑渑嘉聪硎苓^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租(住)戶,但該租(住)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保持原租賃或使用關系,安置地點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選擇;
(三)租(。⿷艏捌渑渑嘉聪硎苓^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產權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租(。⿷舻,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租(。⿷舻难a償安置及搬遷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自行解決;
(四)租(。⿷艋蚱渑渑家严硎苓^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可將搬遷獎勵及搬遷補助費補償給租(。⿷;
(五)租(。⿷艋蚱渑渑家严硎苓^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后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協助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依法搬離租(住)戶。
第三條 歷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確權面積小于30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國有房產的各使用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第二章 建筑面積計算和房屋用途、性質認定
第五條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產權的,建筑面積以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被征收房屋屬國有公房且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按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或計租面積×1.3計算;其它房屋建筑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規定計算。
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層的建筑形式,閣樓層與原房同時設計建造的,其樓底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層層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計算建筑面積,閣樓層層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計算建筑面積,閣樓層層高小于1.6米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六條 對無產權房屋的征收補償原則上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矢量圖)為依據,經權利人具結并經村(社區)、鎮(街道)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后,根據建設年限區分處理:
(一)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個人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村(社區)、鎮(街道)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所在區人民政府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主管部門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二)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他處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層以內、總建筑面積在180方米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按70%給予補償安置,屬同結構同步建設、三層以內、總超建面積60方米以內部分的建筑面積按50%給予補償安置;超過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積按20%給予補償安置,但確權安置面積不得超過20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實行貨幣補償。無產權房屋的建造人其戶籍必須在征收范圍所在村(社區),無產權房屋的認定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產權房屋)的應合并計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戶進行補償安置。
村(社區)、鎮(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所在區人民政府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
(三)屬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發布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根據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助,另給予300元/方米的搬遷獎勵。
(四)屬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給予不超過150元/方米自行搬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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