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答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編寫。
(一)本次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均值=全年各季度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怎么辦理?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五)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怎么享受稅收優惠?
答: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六)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怎么享受稅收優惠?
答:對于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對于定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七)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八)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小微企業標準,預繳時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九)預繳享受優惠,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
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十)2017年1季度未享受稅收優惠怎么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23號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7年度第1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問答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問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以下簡稱《公告》)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編寫。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通知》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由原來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比例加計扣除,提升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比例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由原來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提升為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定標準有哪些?
答:根據《評價辦法》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提高扣除比例優惠有什么條件?
答:根據《公告》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評價辦法》第十條、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按《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舉例:
1、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7年沒有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但是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入庫登記編號,則企業進行2017年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優惠。
2、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條件,取得入庫登記編號,則企業進行2018年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優惠;若企業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條件,未取得入庫登記編號,則企業進行2018年匯算清繳時,不可以享受優惠。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格怎樣獲取?
答:根據《評價辦法》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資格獲取不需要專門認定或審批。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業可對照《評價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服務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
第二步,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內容不完整的,在服務臺上通知企業補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臺公示10個工作日。
第三步,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信息庫并在服務臺公告;有異議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實處理。
第四步,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同時,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評價需要按年進行,已入庫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服務臺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中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評價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五)已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變化的怎么處理?
答:根據《評價辦法》規定,已入庫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具備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服務臺填報變化情況。
(六)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撤銷有哪幾種情形?
答:根據《評價辦法》規定,已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登記編號并在服務臺上公告:
1、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評價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2、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3、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4、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5、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信息的。
(七)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怎么辦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總局公告第76號)和《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第1號),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提高扣除比例優惠不需要審批,直接辦理稅收優惠備案享受優惠。
同時,根據《公告》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時,應將按照《評價辦法》取得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準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
(八)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時間期限嗎?
答:根據《公告》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2017年一 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相關優惠。
三、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問答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問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以下簡稱《公告》)編寫。
(一)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納稅人有規定嗎?
答:《通知》規定,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同時,《公告》進一步明確,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三)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有哪些規范和條件?
答: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1、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2、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3、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4、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5、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
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四)享受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并取得稅優識別碼,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公告》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五)單位和員工共同負擔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怎樣享受稅收優惠?
答: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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